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下水道法第十四條之事項,以維
持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之雨水下水道各幹渠排水暢通,期減少淹水
問題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評範圍為本縣鄉(鎮、市)都市計劃區內雨水下水道各主支
幹渠。
三、本府應依下列期間,分組實地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建
立幹渠資料登記與統計執行狀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
(一)書面報告審查:本府應於每年二月至三月審查各鄉(鎮、市)公
所提出之書面報告;每年四月至五月分組實地考評。
(二)前項書面報告內容包含各主支幹渠自主檢查評分表(附件一)、
雨水下水道系統實施略表(附件二)(詳標已完成管線之管徑、埋設
位置、坡度、長度流量、開工與竣工日期等)及操作、維護、管理應
行登錄記載事項。
(三)第一項之實地考評係考評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建立幹
渠資料登記與統計狀況,並以抽籤決定考評路線。
四、前條考評小組由本府工務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及技正擔任副召
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考評委員由本府交通局、環保局、工務局新
建工程課、養護工程課及水利工程課各派一人擔任。前項考評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及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五、第三條之分組如下:
(一)第一組: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新店、土城、蘆洲、
汐止、樹林。
(二)第二組:鶯歌、三峽、淡水、八里、五股、泰山、林口、瑞芳、
深坑。
(三)第三組:石碇、坪林、三芝、石門、金山、萬里、平溪、雙溪、
貢寮、烏來。
六、本要點之考評項目、內容及考評成績等級、名次標準詳如附件三、附
件四。
七、考評成績結算採於每年汛期結束第二次考核計算考評成績優異之各組
前三名除頒發優勝獎牌乙面、刊登新聞紙類公開表揚;考評成績未滿六
十分者予以處分,其獎懲標準如附件五。
八、團體獎金應編入各公所預算,其用途僅限於辦理教育訓練、相關業務
觀摩活動、雨水下水道系統維護管理。
九、歷次考評之詳細內容應做成紀錄,並整理歸納,便於長期追蹤改善。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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