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山坡地申請建築許可設置擋土設施處理維護距離審查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設置基準基於設置擋土牆與地界線間處理維護距離,依左列規定留
    設,不涉及安全技術考量,其安全技術部分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水
    土保持法暨相關規定設計留設安全距離。
  (一)擋土設施上邊坡坡頂至地界線最小處理維護距離(D1)不得小於
        三公尺,但擋土設施高度小於三公尺者,依其擋土設施高度留設
        。
  (二)擋土設施下邊坡坡趾至地界線最小處理維護距離(D2)不得小於
        二公尺。

二、如因基地情形特殊,無法依前條檢討留設,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通過
    者不在此限。

三、經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整體規劃開發分照申請建築許可經
    審查委員會審通過,且其管理維護係屬同一單元,並提具管理維護計
    畫經審查過者,依審查結論留設,免受第一條限制。

四、處理維護距離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
    定執行管理維護計畫。

五、擋土牆、地錨或地下連續壁之施工均應不得影響鄰地,如越界施工時
    ,應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使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