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及營造業優良廠商評選獎勵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承攬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
  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各項公共工程(以下簡稱工程)之技術
  服務廠商(以下簡稱技服廠商)及營造業廠商(以下簡稱營造廠商)健
  全發展,提升工程設計及營造工程品質,以增進生活環境衛生水準,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技術服務及營造業廠商評選,應成立「臺北縣政府公共工
  程優良廠商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權如下:
  (一)核定當年度評選項目及標準表。
  (二)核定初審合格技服廠商及營造廠商。
  (三)實地勘查技服廠商及營造廠商參選之工地。
  (四)其他有關評選之事項。
三、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
  府工務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灣區營造工程同業公會、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臺灣省水利技師公會、臺灣省建築
  師公會及臺灣省建築拚資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專家學者四人擔任
  ,及本府建設局、交通局、教育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民政局、住
  宅及城鄉發展局人員派兼之。
四、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議決。
五、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召集人由副主委員兼任,協助委員會辦理與
  評選有關之作業,其餘成員,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就本府人員派兼
  之或指定專業人士擔任。
  委員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工作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採購中心辦理。
七、委員會得視參選廠商多寡和業務需要進行分組及分工,對分組辦理之
  結果,應經議決始得作為委員會之評比結果或建議。
八、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親自評選及出席會議。召集人、委員及幹事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參選廠商之負責人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
    財共居親屬。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參選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依前項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廠商得申請迴避或由任委員命其迴避。
九、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十、廠商所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應在本府通知限期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不予受理。
十一、評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成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二)由工作小組研擬當年度評選項目及標準表,並送委員會審定。
    (三)以門首公告、刊登報紙及公開於本府網站道頁,並函請臺灣省
      建築師公會及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轉知其所屬會員等方式
      ,廣邀廠商報名參選。
    (四)廠商向本府報名參選。
    (五)工作小組就廠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依第十四點至第十六點之規定
      審核。
    (六)工作小組就廠商檢送之文件及資科依當年度評選項目及標準表
      進行評比,並得依「臺北縣政府公共公程區施工品質督導小組設置
      暨查驗作業要點」實地勘查,再製成評比報告提報委員會。
    (七)召開初審會議,委員會就工作小組的評比報告核定初審合格之
      廠商。
    (八)委員會委員赴初審合格之廠參選工程實地勘查,並聽取廠商簡
      報。
    (九)委員依給獎額度召開複審會議核定當年度優良廠商,以具投票
      圈選優良及績優廠商。
    (十)公告當年度優良廠商名單及頒獎。
    前項第八款初業務得委由相督公會協助辦理。
十二、初審合格廠商應於托到初審合格通知書後,依指定時間接受委員會
    複審,並在工地陳列參選工程設計監造及施工品質等相關文件。未依
    本項規定辦理者,取消其參選資何。
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選:
    (一)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並經主管建築機關警告或停業處分者。
    (二)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曾違反建築法,並因違反建築法第五十八
      條規定遭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有案者。
    (三)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內,承攬本省各機關工程,逾期完工者(含
      複驗後仍不合格者)。
    (四)參選前已屬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者,但經註
      消或已逾拒往期限者,不在此限。
    (五)在臺北縣違反環境保護法令或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而受罰鍰處分
      ,且於報名截止日仍被催繳或被移送法院者。
    (六)於報名截止日前一年帣,失能傷害頻率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高
      於該業平均值,或在本縣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致在工作場所
      發生勞工死亡災害,或一次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災害者。
    (七)所承攬建築物在九二一震災中受損,經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評估
      為「危險」等級,且經鑑定屬廠商責任者。
    (八)廠商所承造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九)廠商所承造之建築物經鑑定為遭富射污染建築物。
    (十)承攬本縣各機關工程,經法律程序確定有品質或履約能力之瑕
      疪者。
    廠商有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經鑑定後或確定後,五年內不
    得參加評選。
十四、技服及營造廠商對工程設計、監造及施工有卓越表現,並承攬本省
    各機關工程進度約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間且可配合提供委員
    會委員實地勘查者,得申請參選。
十五、技術廠商評選分技術顧問機構及事務所二個類別,且以該廠商持續
    設計及監造者。
    報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規格),向
    本府採購中心申請參選:
    (一)申請書。
    (二)顧問機構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建築師及技師事務
      所檢附會員證書及開業證書。
    (三)技術服務廠商或其負責人於申請截止日往前推算一年內之非拒
      絕往來戶且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
      單。
    (四)稅捐機關核發之無欠稅證明。
    (五)組織章程及人員職掌對照表。
    (六)申請截止日前二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審計機關審定之
      決算審定書。
    (七)員工之勞工保險卡勞保局最近一年勞保人數證明。
    (八)廠商另得檢附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之優良或特殊事蹟證明文件
      。
    (九)參選工程基本資料。
    (十)工程圖樣及完工照片。
    (十一)規劃設計特色及優點概述。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及簡報資料。
    前項文件及資料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應為正本外,餘均得以影
    印本替代。
十六、營造廠商評選分查核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及以下二個類別
    ,且以該廠商持續施工者。
    報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加裝封面裝訂成冊(A4規格),向
    本廠採購中心申請參選。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
      證及承攬工程手冊。
    (三)營造業及其負責人於每年受理報名期間內任一天往前推算一年
      內之非拒絕往來戶且無退記錄之據交換所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簡
      覆單。
    (四)稅捐機關核發之營造業無欠稅證明。
    (五)符合第十四點規定之參選工程基本資料。
    (六)符合第十四點規定之工程合約書。
    (七)組織章程及人員職掌對照表。
    (八)申請截止日前二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但乙、丙等營造業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
      定通知書替代;其結算申報未核定前,得以稅捐機關已蓋收件章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影印本替代。以上均得以
      審計機關審定之決算審定書替代。
    (九)員工之炎工保險卡或營保局最近一年勞保人數證明。
    (十)廠商另得檢附報名截一日前二年內之施工優良或特殊事蹟證明
      文件。
    前項文件及資料除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應為正本外,餘均得以影
    印本替代。
    營建相關機關(構)推薦營造廠商參選時,除檢附第一項各款文件外
    並應檢附推薦書。
十七、優良廠商在獎勵期間內參加本縣各機關之採購,得以下列方式獎勵
    之。但該獎勵須載明於該採購案招標文件:
    (一)招標方式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得邀請符合該採購資格條件之
      優良廠商參與議價或比價。
    (二)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參考。
    (三)優良廠商參加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勞務、工程招標時,其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得降低百分之五十。
    (四)優良營造廠商承攬各機關學校各項工程時,其保留款得降低百
      分之五十。但其額度不得低於估驗款的百分之五。
    (五)優良造廠商請領工程預付款時,得申請增加決標金額(扣除保
      險及稅捐)百分之十。但預付款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或預算不足支
      應之部分,不予獎勵。
    獲內政部評選之傑出建築師及優良營造業廠商,在內政部公告之獎勵
    期間內,得準用前項規定予以獎勵。優良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同放棄其獎勵優惠。
十八、優良廠商由本府公開表揚及刊登公報。
    公告獎勵起始日前已決標之工程,不適用本要點之獎勵。但獎勵期限
    內已完良決標者,得續予獎勵至該工程結案為止。
十九、各機關學校辦理勞務、工程採購時,如未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第十七
    點之獎勵條款者,優良廠商得在該機關辦理招標文件樣稿公開閱覽或
    於招標期間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二十、廠商以不實文件、資料或資格參加評選者,除取消其參選資格外,
    五年內不得再參加評選。
    前項已獲選為優良廠商且接受優惠者,除立即公告撤銷其優良廠商資
    格外,已與其簽立合約之各機關學校應通知該廠商於期限內補足原獎
    勵差額。其不依期限補足者,自其爾後之工程估驗驗款中扣除,至補
    足差額為止。
    獲內政部評選之傑出建築師及優良營造廠商,經內政部撤銷其資格者
    ,準用前項規定。
二十一、在優良廠商獎勵期間,各機關學校如有發現發生第十三條所定情
      事之一,應立即通知本府採購中心。經查證屬實或情節重大者,本
      府應予以公告撤銷其優良廠商資格及其獎勵,並依前條規定辦理。
      獲內政部評選之傑出建築師及優良營造廠商,在獎勵期間有前項情
      形者,準用前項規定。
二十二、優良技服及營造廠商評選得每年辦理一次,獎勵期間為三年,其
      起迄時間由本府公告中指定之。
二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