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臺北縣工業區土
  地或建築物租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由臺北縣政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建設局工業輔導課
  課長為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另置成員七人,由左列人員聘派擔任
  :
  (一)建設局副局長、工商登記課課長。
  (二)臺北縣促進在地投資小組綜合業務組組長。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縣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六)五股工業區服務中心代表一人。
三、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審查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土地或標準廠房設廠計畫。
  (二)審查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土地或標準廠房廢水、廢氣處理等設
    施。
  (三)審查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社區用地案件。
  (四)審查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使用計畫及租購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購事項。
  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除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六條規
  定核定外,得由本小組視其作業規模或性質,並兼顧工業區之整體利用
  ,調整其租購面積或位置。
四、本小組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若無提案則免召開)
  ,必要時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參加時,得
  指定成員一人主持之。
五、本小組會議時,通知受委託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或有關單位派員
  列席。
六、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向受委託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提出
  申請,再彙轉本小組審查。
七、本小組會議審查結果倘非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類別範圍,應作成紀錄
  ,連同申請書件送請建設局工商登記課核准工廠登記,申請人免再辦理
  申請手續。
八、本小組成員、相關單位出席人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得由臺北縣政府建設局洽請臺北縣工業區開發管理
  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撥用。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