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建築執照書圖資料資訊化,並提
高建築管理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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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
(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山坡地者(其基地面積超過壹仟平方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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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依下列時程繳交:
(一)建造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第一階段於建照執照核對副本時繳交
,第二階段於放樣勘驗時繳交。
(二)變更設計電子圖檔光碟片:於變更設計核對副本時繳交。
(三)使用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於使用執照核對副本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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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繳交建築執照電子圖檔光碟片應依下列內容為之:
(一)建造執照:第一階段含建築圖、地質鑽探書圖。
第二階段含結構圖(計算書、各層結構平面圖)。
(二)變更設計:為變更部份之建築圖及必要之結構圖。
(三)使用執照:為建築圖及竣工照片(包括建物各向立面、屋頂、法
定空地、防火間隔、停車空間、水土保持設施等)、消防書圖、
自來水書圖、電力書圖、電信書圖。
前項內容之編碼方式及次序如附件(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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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圖檔光碟片得採一次讀寫(唯讀檔、掃描檔、圖形檔(請註明使
用之軟體)),軟體型式為 ACADR14版本以上為原則,不得採取壓縮
資料方式,繳交數量均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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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圖檔光碟片應標示建造執照、基地座落位置及簽章(如附件四)
;其建造執照及變更設計需經建築師查核簽章,使用執照則需承造人
會同建築師查核簽章;但其專業圖說(非屬建築師執業範圍)簽證負
責部分,仍屬簽證技師本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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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繳交電子圖檔光碟片經本府依複核表(附件五)抽查確認是否與副本
相符,相符者存檔保管;未相符者,退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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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繳交之電子圖檔光碟片,本府將嚴加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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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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