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及加強便民措施,授權即刻處理站承辦
人辦理。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八份【表八】
二、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兩份【表】
四、安全圍籬照片乙份
五、建築執照所加註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之資料
六、建造執照正本
七、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公司大小章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一、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應按月彙整函送內政部營建署
二、僅完成開工申報手續,仍應於開工期限內具有開工行為。(拆除原
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
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請查閱本府工務局網站
二、流程說明:(網址:http://www.pvblicwork.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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