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工務局建築執照申報開工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27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及加強便民措施,授權即刻處理站承辦
  人辦理。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建築工程開工申報書八份【表八】
  二、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三、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兩份【表】
  四、安全圍籬照片乙份
  五、建築執照所加註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之資料
  六、建造執照正本
  七、攜帶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及承造人公司大小章
肆、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伍、名詞解釋:(略)
陸、其他:
  一、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查報表應按月彙整函送內政部營建署
  二、僅完成開工申報手續,仍應於開工期限內具有開工行為。(拆除原
    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
    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請查閱本府工務局網站
  二、流程說明:(網址:http://www.pvblicwork.tp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