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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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及維護臺北縣河川高灘地綠
  美化園區(以下簡稱河濱公園),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河濱公園,係指河道深水河槽岸頂至堤防坡址間之河床,
  在正常流量之情況下無水流而予以綠化整理之以供公眾遊憩園區。
三、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所稱管理機關為臺北縣河川高灘
  地維護管理所,但中正橋至新生溝之區域者為永和市公所。
四、河濱公園內得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左列設施:
  (一)飾景設施:
    樹木花卉、草坪、花壇、綠籬、花鐘、花架、噴泉、水流、池塘、瀑
    布、假山、雕塑、踏石等。
  (二)休憩設施
    各種活動廣場、景觀遊憩區、親水景觀區等。
  (三)兒童遊樂(戲)設施沙坑、蹺蹺板、迷陣、戲水池等。
  (四)運動設施
    籃球場、排球場、足球場、網球場、羽球場、棒(壘)球場、手球場
    、曲棍球場、高爾夫練習場、橄欖球場、小型田徑場、溜冰場、直排
    輪場、射箭場、健康步道等。
  (五)社教設施
    音樂台、牌坊、紀念碑等。
  (六)服務及管理設施管理所、售票亭、崗亭、服務站、停車場、飲水
    泉、廁所、給排水設備、照明設備、垃圾箱、標誌、路障、苗圃、材
    料堆置場等。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河濱公園內各項設施應由管理機關建立圖、冊、表、卡,並逐一編號
  保管。
六、河濱公園開放時間及橫移門開啟時間,由管理機關公告,除特殊情形
  經主管機核准者外,星期日及例假日不得停止對外開放。
七、凡於河濱公園(架)設地下(上)物者,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並繳納修復費後始得施工,其因施工而致各項設施變更現狀或損壞時,
  施工單位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八、河濱公園之停車場係公眾臨時停車使用,使用人應遵守「臺北縣政府
  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要點」。前項「臺北縣政府河川
  高灘地綠美化園區臨時停車場使用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九、河濱公園內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數額由管理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
  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十、河濱公園內各項設施,得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但其設計圖樣及設置位置應經管理機關核准。
十一、河濱公園內各項設施得委託民間單位經營開發管理,其實施要點由
    管理機關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臺北縣議會。
十二、河濱公園若以聯合開發方式闢建者,應由開發單位擬定維護管理計
    劃提送主管機關審核。
十三、河濱公園內有下列行為者,應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如經勸離不服
    者報請警察機關予以取締或依相關法令處理。
    (一)未經核准之墾植、放牧。
    (二)未經核准之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
    (三)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四)未經核准之烤肉、放煙火、營火遊戲等活動。
    (五)隨地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六)曝晒衣物或其他物品。
    (七)竊取公物,破壞設施。
    (八)汽機車進入園區內管制區。
    (九)其他經管理機關核訂之公告事項。
十四、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未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任意增加永久性或臨時
    性設施或擅接水電。
十五、使用單位或使用人不得損毀河濱公園之設施或樹木草地,如有損毀
    應負責維修復原或賠償。
貳、使用
十六、本河濱公園場地使用申請對象限於各公、私立機關、學校、團體、
    公司,不開放以個人名義申請借用。淡水地區河濱公園,只開放政府
    機關團體使用。
十七、凡於河濱公園內集會、演說、展覽、展售、表演、比賽或為其他使
    用者,均應事先書面向各該公園管理機關申請。
    前項集會、演說之申請單位,應先向使用河濱公園之管區警察分局申
    請許可;展售限由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配合時令或節慶推廣其轄區內
    藝文特產品與農產品(限蔬果、花卉及特產品)時,由各縣市政府提
    出申請,經核准後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後,始可使用。若涉及稅捐繳納
    者,申請單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經審查如活動性質不適於河濱綠地或有損壞場地設施之虞者,不予同
    意借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十八、河濱公園場地使用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場地當日起算十日至六十日前填具申請表(
      詳附件一)提出申請,核准後在使用場地當日起算七日前,應至管
      理機關繳交使用規費及保證金(詳附件二),惟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二)申請表應載明團體名稱、活動名稱、日期、時間、地點、參加
      人數及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及車輛數量等,
      另需檢附活動企劃書、場地配置圖、場地安全維護計劃書、清潔計
      劃書、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於申請核准後,於使用日前一日,應會同管理單位共
      同勘查(使用前勘察表詳附件三)。
    (四)活動結束後第一個上班日,由管理機關派員會同勘察所使用場
      地之花木、草皮及各項設施均無破壞後(使用後勘察表詳附件四)
      ,方可退還保證金;其保證金退還作業時間為三至七日內完成。
十九、申請使用河濱公園須以正當活動為限,並應以配合各河濱綠地區內
      之各項既有設施、功能與景觀。
二十、各河濱公園經審查核准使用者均需繳交使用規費外,另需繳交保證
    金以擔保使用單位負責履行借用場地回復原狀及各項既有設施遭受損
    壞之賠償責任。
二十一、各機關團體申請使用時,一次以不超過五天為限,但可辦理繼續
      申請,如遇同時申請時,得由管理機關協調之。
二十二、申請使用之河濱公園為機關團體所認養者,管理單位於審核申請
      時,應參酌認養機關意見。核准使用申請後,認養機關不得提出異
      議。
二十三、活動中各交通或運貨之車輛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園區道路內,且
      僅限園區內混凝土或瀝青凝土路面,不得駛入草坪,卸貨後應立即
      駛離,停放至園區內臨時停車場。
二十四、園遊會設立攤位應整齊美觀,並需經機關審核通過。其性質以遊
      樂飲料及點心等類為限,並僅以點券方式交換。
二十五、河濱公園內使用麥克風、用電設備及其他必要設施,統由使用單
      位自行準備。
二十六、有關現場公共秩序、安全、衛生及垃圾、場地清理等工作,由場
      地使用申請單位自行負責,並於活動結束後六小時內清掃整理回復
      原狀。公共設施損壞及垃圾、場地未清理運棄者,經會勘後仍未處
      理,得由管理機關僱工修復或清理運棄,所需費用由保證金項內扣
      付(多退少補,不足之額度另行追償,申請使用單位不得議異)。
二十七、河濱公園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單位得立即停止其使
      用。
      (一)違反原申請用途者。
      (二)違反政令者。
      (三)因空襲或其他意外事件者。
      (四)假借活動,在河濱綠地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
        款圖利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
        ,破壞公物者。
      (六)舉辦私人祭奠活動或宴客者。
      (七)違反本要點或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者。
二十八、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河濱公園舉辦活動,仍須依規
      定提出申請並繳納保證金後始得使用。但經專案簽報經本府核准者
      ,得免繳保證金。
二十九、申請借用核准後,無故取消使用者,其使用規費不予退還,並由
      管理機關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但因可歸責於
      管理機關之事由及非人為因素者不在此限。
參、認養
三十、凡公、私立機關(構)、團體皆得以書面向管理機關申請認養河濱
    公園,所需書表由受理認養單位免費提供,認養期間為一年以上,三
    年以下,並以契約書訂定之(認養契約書詳附件五)。
三十一、公、私立機關(構)、團體認養河濱公園,需先提具管理維護計
      畫書,明定認養之範圍、設施名稱、位置及其使用辦法等,送本府
      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認養契約書訂定事宜,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
      通知其修正辦理,其中草坪認養範圍為一公頃以上、六公頃以下。
三十二、同一河濱公園有數個機構團體申請認養時,經管理機關書面審查
      通過後,並由本府組成評選委員會公開評選之。
三十三、認養河濱公園之機關(構)團體應負場地管理維護之責,其工作
      項目請參照「河濱綠地維護管理說明書」(詳附件六)。
三十四、認養之機關(構)團體得優先申請使用所認養之場地舉辦公益活
      動,如寫生、攝影、土風舞、歌唱、親子遊戲、運動比賽等及其他
      活動,活動結束後應立即恢復原狀,違者取消認養資格。
三十五、認養之機關(構)團體得於認養之河濱公園設置「認養標示牌」
      載明認養單位之名稱,惟不得有廣告行為,標示牌經管理機關核定
      其規格後於指定適當地點設罝。
三十六、認養之機關(構)團體應善盡維護之責任,並接受管理機關之輔
      導及監督,績效優良者由本府公開表揚,績效不彰、管理不善者,
      經管理單位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得終止認養並將認養標示牌廢除
      。考評方式依「河濱公園認養考核評分標準」進行考核(詳附件七
      )。
三十七、河濱公園內的運動設施,係公共運動空間請本「先到先用」之原
      則入場使用,惟有人等待時,即應依序輪流使用,其每次使用時限
      ,棒壘球場為兩小時,籃球、網球、羽球、足球、排球等場地為四
      十分鐘。
肆、運動設施
三十八、河濱公園內運動設施公告注意事項:
      (一)請依到場先後順序排隊入場。
      (二)入場時,請穿運動鞋及運動服,禁止赤膊及穿皮鞋或高跟鞋
        進場,以免壞場地。
      (三)請勿攜帶食物、飲料、瓶罐等入場,球場內不得飲食、吸煙
        、以免造成髒亂,發生危險。
      (四)貴重物品務請自行保管。
      (五)請勿攜帶幼兒或動物入場,以策安全。
      (六)請勿隨吐痰、吐檳榔汁、丟棄廢物或煙蒂,以維持清潔。
      (七)網球場練球時以雙打為原則,無人使用時方可單打。
      (八)使用者使用網球場時,請勿攜帶發球機及六個以上球數入場
        ,以維持場地安全。
      (九)請共同愛惜公共設施,若有破損情事應照價賠償。
三十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