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場地臨時停車場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縣政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
  管理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特訂本要點。
二、各河濱綠地內設立之臨時停車場係供公眾臨時停車使用,除身心障礙
  專用車位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使用。
三、各河濱綠地區設立之臨時停車設施原則上均免費提供使用,但經主管
  機關核定在案之特定區域,得依本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酌予收費,其收費時間自上午七時至下午十時
  。
四、臨時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
五、臨時停車場內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爆物或易燃物品,或供非法使
  用(如在停車場內聚賭或酗酒)。
六、臨時停車場注意事項:
  (一)停車入格,循序進出。
  (二)任意停車或丟棄廢棄物,依法取締罰鍰。
  (三)本臨時停車設施僅供停車空間,不負保管之責。
  (四)凡連續停車七日未繳費之車輛,依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七條辦
    理。
  (五)不得從事違反車目的之行為,違者將逕予拖吊移置。
  (六)本河濱綠地停車場設施位於行水區,防汛(颱風)期間,請於氣
    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自行將車輛駛離。
  (七)防汛(颱風)期間,臨時停車設施場地之橫移門於關閉後,將俟
    颱風警報解除後始能開啟,未駛離現場之車輛如有損失應自行負責。
    但臨時停車場管理人必要時得依緊急疏散計畫,洽請政府機關租用之
    拖吊車將車輛移至河川區域外之車輛保管場計畫,並得比照「道路交
    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所訂費率向被移置車輛所有人收取
    移置費及保管費。
  (八)凡連續停車逾七日之車輛,管理單位應以書面通知車主限期駛離
    。
七、不能依前項規定通知或通知顯有困難者,得將書面
  黏貼於車輛,以為通知,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者,移請該管警察機關
  依法處理。
八、收費臨時停車場之費率訂定,依據「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之計時費率標準實施收費管理辦理,停車月票亦同。
九、下列車輛因執行職務需要停放於收費停車場者,免予收費:
  (一)本縣各機關之公務車。
  (二)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人員所駕駛之車輛。
十、收費停車場費率折扣,請依「臺北縣政府公有路外停車場費率折扣方
  案」辦理。
十一、本使用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