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履約管理
二十二、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縣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
              金額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
              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
              兩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
              製據及檢附「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
              表」(如附件 5-1)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
              十分之一者,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臺北縣政府
              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件 5-1)送本
              府申請撥款。
      (二)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
            單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
            本縣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
            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
      (三)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由廠商定期
            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及主辦工程
            人員查證、抽查後,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
            估驗款。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廠商得比
            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
            並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二十三、本縣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契約
        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它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 5-2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需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縣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別
            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它後續
            作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
            範例」(附件 5-5)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
            用: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附件 5-3)。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附件 5
              -4)。
      (四)本縣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圖
            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
            考「工程完成變更設計簽辦核定簽陳範例」(附件 5-6)簽
            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
            多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
            備查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何項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
            定辦理。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
            定辦理。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