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4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
    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本縣各機關)採購之管理,以提高行
    政效率,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惟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適用範圍如下:
  (一)採購經費經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累計達二分之一,且達新臺幣壹
        佰萬元整者,全部適用。
  (二)法令規定須報本府核准、監辦、備查者,應依本規範規定程序辦
        理。

第二章   招標文件書圖之編審
三、預算經費編列:
  (一)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其採購金額逾小額採購金額者,應編列
        採購預算書圖;小額採購金額以下者,採購預算書圖之編列,由
        本縣各機關逕行決定。採購預算書圖,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
        經審查後始得據以辦理採購。
  (二)辦理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樹木之維護、違
        章建築拆除等數量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不得以「單價和決標」方
        式辦理。
  (三)前款之採購建請預估各採購項目之數量以編列預算書之總採購額
        度,另按實作數量結算方式,辦理採購。必要時,得於招標公告
        及招標文件中載明「標餘款」列入得後續擴充之額度中,以免因
        預估數量不足而造成契約價金不足支應之情形。
  (四)辦理連續性之採購(如道路修補、路燈、道路標誌修復、花草、
        樹木、資訊軟硬體之維護、違章建築拆除、月刊印製、保全),
        為避免年度預算銜接之問題,於採購時,在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
        載明諸如「於年度銜接時,若本機關未能如期完成採購,本機關
        得依原契約條件與廠商續約最長三個月,廠商同意配合辦理」字
        樣。
  (五)為提倡節能減碳及美化市容,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如屬公告
        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且須架設圍籬者,應依本府函頒之「臺北
        縣公共工程固定式圍籬綠美化推動計畫」辦理,所需相關預算經
        費,由主辦機關編列之。
  (六)費用編列標準:
        1.編列預算單價時,得參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發行之「營
          建物價」雜誌。
        2.「間接工程費」編列標準詳如「臺北縣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
          列標準」規定。但「品管費用」編列標準,請依「臺北縣政府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工程管理費」編列標準及支用規定依「臺北縣政府所屬機關
          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暨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4.空氣污染防制費」編列標準詳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
          費費率」規定。惟應注意「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22條
          之「免徵收」規定。

四、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非屬委託技術服務採購之公開評選
    優良廠商時,得考量機關財源,並經機關首長之核可發給獎金,其額
    度上限如下:
  (一)第一優勝廠商,依投標須知規定取得(優勝)決標權。未得標時
        ,其獎金額度原則與第二優勝廠商同。
  (二)第二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百分之一之
        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三)第三優勝廠商未得標者,准予發給服務費用(概算)千分之五之
        獎金,並應明列於招標文件中。

五、招標文件書圖審核:
  (一)本縣各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審查招標文件書圖:
        1.第一級:預算金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高階長官
          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四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
          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2.第二級:預算金額達查核金額;未達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案,
          由機關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集至少二人之審查委員,
          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審查。
        3.第三級:預算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行審查招
          標文件書圖,必要時,機關得由中階以上長官擔任召集人,邀
          集二人之審查委員,並會同承辦單位主管及有關單位人員予以
          審查。
  (二)契約變更部分,若當次變更「減帳絕對值」及「加帳金額」合計
        達查核金額之一半者,須依原審查方式辦理審查。
  (三)工程採購規劃、設計內容之審查時機,準用「臺北縣各機關工程
        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乙方辦理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
        達一定程度,向甲方簡報之時機。財物、勞務採購得於預算書圖
        完成最後階段,再予審查。
        第一款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
        以使用:
        1.「工程規劃圖說審查項目表」(附件 2-1)。
        2.「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附件 2-2)。
        3.「非建築工程設計書圖審查項目表」(附件 2-3)。
        4.採購案件招標文件審查項目,內容包括:
         (1)如有邀標書者,邀標書之內容。
         (2)投標須知:招標模式、決標模式及重要條款。
         (3)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契約書樣稿重要條款為契約應用須知
            所述之「重要條款」條文部分。
  (四)審查小組所提供之審查意見,除指出招標文件書圖之內容有違反
        法令規定,須依法修正招標文件外,其他審查意見應屬建議之性
        質。
  (五)審查委員宜為就該採購案有相關專門知識之下列人員: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
          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
          等以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八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
          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
          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
          相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
          案相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
          以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
          以上者。
       13.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六)本縣各機關符合前款之人員,亦可擔任非本單位之審查委員。
  (七)本縣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得以下列方式,進行招
        標文件書圖審查:
        1.召開審查會議。
        2.以書面方式審查。
        3.部分內容採召開審查會議方式辦理;部分採書面方式審查。
  (八)本縣各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除得依前款方式辦理
        外,亦得以公文逐級陳核方式,進行招標文件書圖之審查。
  (九)所需之費用,由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屬工程採購者,得自工程管
        理費項下支應。

六、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所擬定之工期應報請上級機關
    核准,惟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經費經
    本府暨所屬機關補助累計未達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其報准方式,
    說明如下:
  (一)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者,由該等一級機關以「府簽」
        陳報本府,並加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會表示意見。
  (二)主辦機關為本府所屬其他各機關學校者,由該機關報請各該上級
        機關核准。
  (三)主辦機關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者,由其函報本府補助經費機
        關後,再由本府補助經費機關以「府簽」陳報本府。

第三章   招標
七、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簽辦時,應依個案之情形,就招標文件內容進行
    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
  (一)採購金額審查項目表(附件 3-1)。
  (二)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02)(附件 3-2)。
  (三)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03)(附件 3-3)。
  (四)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04)(附件 3-4)。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06)(附件 3-5)。
  (六)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07)(附件 3-6)。
  (七)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其它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
        表(採§22-I-其它)(附件 3-7)。
  (八)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限制性招標審查項目表(未§2-I-2)(附件 3-8)。
  (九)採統包案之審查項目表(附件 3-9)。
  (十)採共同投標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0)。
  (十一)採公開閱覽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1)。
  (十二)採訂定特定廠商資格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2)。
  (十三)訂定底價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3)。
  (十四)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4)。
  (十五)委託專案管理者之審查項目表(附件3-15)。

八、本縣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設計與監造分別招標者,監造廠商之招
    標,應於設計階段期末報告審查完畢後即予招標,以利監造計畫提報
    時程之銜接。

九、本縣各機關於辦理公開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成立評選委員會及辦理異
    質採購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以下合稱委員會)時,應執行相關措
    施如下:
  (一)本縣各機關對於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審查標準(以
        下簡稱評選規定),屬於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之採購案,依「採
        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規定,以不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
        為原則。
  (二)委員名單保密機制措施如下:
        1.簽辦成立委員會之簽陳應以密件陳核會辦。
        2.委員建議名單陳核,應比照底價簽核方式辦理,由業務單位將
          委員建議名單以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員建議名單),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再裝入另一個信封密封(封面加註委
          員核定名單),交由承辦人員拆封後處理後續事宜。
        3.承辦人員於洽委員徵詢意願時,應依核定順序徵詢。
        4.承辦人員於撰擬文稿時,於開會通知單(稿)「主席」欄位,
          僅可註明「召集人」字樣;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僅可註明「副
          召集人」字樣,「出席人員」欄位,僅可註明「各委員」字樣
          。
        5.開會通知單經核定後,一律採紙本發文。承辦人員於通知予各
          委員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欄位,仍不得列出個別委員姓名
          ;僅得列出「各委員」字樣後,交付繕校、發文。發文時,由
          發文單位,列印足夠份數之開會通知單,交由承辦人員。承辦
          人員應於各該開會通知單之「受文者:各委員」字樣後,分別
          加註個別委員姓名,並於密封該等開會通知單及於封面加註相
          關資料後,以親自送達或親自交付郵寄送達各委員。承辦人員
          於送達時,應留下送達佐證資料。
        6.本縣各機關就個別採購案件若有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者,該審
          查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委員總人數、出席總人數、外聘專家學者
          總人數、出席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至於簽到資料則保留於
          採購文件中;不隨該紀錄發送。
  (三)於召開評選、審查相關會議者:
        1.不得於開會會場外標示會議名稱。
        2.會議室登記資料及其他得顯示會議室會議名稱之資料庫或設施
          (如跑馬燈),僅可以顯示諸如「採購會議」字樣。
        3.如有廠商於會議室外徘徊者,應要求其離開。
        4.召開評選規定審查會議時,不得告知廠商會議時間及地點。

十、本縣各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各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採購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
        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後辦
        理。
        上述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
        使用:
        1.公開評選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附件3-16)。
        2.「主要採購標的價格分析暨審查紀錄表」(附件3-17)。
        3.熟悉公開評選作業程序檢查項目表(附件3-18)。

十一、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一)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
          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
          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
          「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
          定」如下:
          1.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
            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2.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三十限制。
    (二)前款第 2目所稱之「特殊情形」,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配合中央或上級機關之業務推動要求,且指示至廠商應履約
            完成時間之時效緊迫,無合理工作時間得辦理公開取得程序
            者。
          2.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者。
          3.經票選或其他良善機制決定場所辦理活動之場地相關費用者
            。
          4.因時效因素聘用律師者。
          5.其它經本府認定者。

十二、代辦採購: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除警、衛、環、文、消及其所屬各二級機
          關)、學校符合下列情形之採購,洽請本府採購處辦理,但本
          府所屬學校中央餐廚、外訂餐盒、自立午餐及校外教學之採購
          不在此限:
          1.於採購機關之採購單位主管及採購人員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
            基本資格之情形時:
           (1)採購預算達新臺幣壹仟萬元者。
           (2)採購預算達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未達新臺幣壹仟萬元,
              並經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
           (3)採購預算未達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
              首長或其授權人同意者。
          2.於採購機關或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之採購單位主管或採購人員
            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時之情形時:
           (1)採購預算達新臺幣壹佰萬元者。
           (2)採購預算未達新臺幣壹佰萬元,經本府或本府採購處首長
              或其授權人同意者。
    (二)凡辦理招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等,皆屬「採購單位」
          。
    (三)本府採購處代辦採購內容如下:
          1.代辦採購之類別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但不包括財物出
            租、變賣。
          2.代辦採購之作業為招標、決標,但限制性招標、保留決標、
            評選會議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辦。另開標時之規格、
            特殊資格及實績證明文件,由洽辦機關、學校、單位自審,
            其餘由本府採購處審查。惟洽辦機關依第四款規定辦理者,
            代辦採購之內容得增加招標文件之印製及曬圖。
          3.投標須知修正之建議。
    (四)本縣各機關洽請本府採購處代辦之工程採購,應於該採購案之
          預算撥入各該機關時,開立規定額度之公庫支票,繳入採購處
          之保管金專戶。
    (五)前款之額度,詳如「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代辦採購代收代付費用
          收取費用標準」。

十三、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時,應視採購案件之
      性質,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派
      員監辦:
    (一)通知監辦函文。
    (二)法定預算資料。
    (三)採購預算書。
    (四)如有公告者,(修正)招標公告。
    (五)招標文件。
    (六)如有廠商提出疑義者,該疑義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七)如有廠商提出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八)如屬工程採購者,辦理公開閱覽公告及處理文件或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免辦理公開閱覽文件。
    (九)如訂有特定資格者,所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及所
          檢討並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文件。
    (十)如採統包辦理者,評估統包文件。其內容得參考「採統包案之
          審查項目表」(附件 3-9)評估審查之。
    (十一)如屬巨額採購金額之採購者,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預估
            文件。其內容得參考「巨額採購使用計畫及效益之審查項目
            表」(附件3-14)評估審查之。
    (十二)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十四、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開標採書面監辦者,本縣各機
      關應於開標後七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一)開標紀錄。
    (二)廠商投標文件。但已依規定退還廠商之部分,不在此限。
    (三)經機關審標後之資格、規格、價格審查表單。但未辦理該程序
          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決標
十五、本縣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縣各機關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時,應備妥經由各該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核准後辦理:
          1.「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估總表」(附件 4-1)。
          2.採購經費預估、「主要採購標的價格分析暨審查紀錄表」(
            附件 3-17)及經費編列參考資料。
          3.熟悉最有利標作業程序評估表(附件 4-2)。
          4.其他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之文件。
    (二)本縣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時,工作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其中,
          必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
    (三)為避免辦理最有利標案件成效不彰,本縣各機關獲上級機關核
          准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採購案件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於成立評選委員會前,應依個案之情形進行審查,內容得參
            考「最有利標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項目表」(附件 4-3
            )。
          2.所報之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
            等之異質情形,請促使評選委員會決議,列入評選項目,以
            資辨別投標廠商之優劣利弊。
          3.於驗收時,對於採購案異質之標的,宜列為驗收項目之一。
    (四)上級機關核准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應另以副本抄送本府採購
          稽核小組。

十六、本縣各機關辦理異質最低標案件招標簽辦時,其簽辦內容應依個案
      之情形進行審查,並據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成立評選
      委員會。
      前項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異質最低標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
      表」(附件 4-4),依個案特性修改後,據以使用。

十七、本縣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決標不與開標、比價、議
      價合併辦理時:,
    (一)應視採購案件之性質,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期限前,
          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1.開標紀錄。
          2.審標結果之紀錄(招標與決標於同日辦理者,得免附)。
          3.開標至決標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議及機關處理之文
            件。
          4.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決標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
          者,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
    (三)若上級機關採書面監辦者,本縣各機關應於上級機關指定期限
          內,備妥下列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
          1.比價、議價及審標結果之紀錄。
          2.訂有底價者,該底價。
          3.如屬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案件者,評選紀錄。
          4.如屬異質最低標案件者,審查紀錄表。
          5.招標至報請上級機關書面監辦期間,如有廠商異議者,該異
            議及機關處理之文件。
          6.決標紀錄。
          7.決標公告。
          8.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十八、開標及審查程序:
    (一)本縣各機關辦理招標時,宜製作「審查表」,據以審查。
    (二)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
          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價格文
          件審查。本縣各機關得將前述審查合併一次辦理,並得將「價
          格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當本縣各機關機關將「價格
          文件審查」列為優先審查項目時,本縣各機關得僅對「最低標
          價」及招標機關認為必要者之廠商,進行「基本及資格文件審
          查」及「規格標審查。」(不開規格標者略過);其餘標價廠
          商之其他實質內容,招標機關於開標當場,得暫不予審查,並
          得暫時視為其他未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及「規格標審查
          。」(不開規格標者略過)之廠商標價為「有效標價」,而據
          以處理「綜合標價」之計算。
    (三)公開招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
          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規格標直接審查(不開規格標直接審查者
          略過)、規格標評分審查、價格文件審查。
    (四)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開標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
          及資格文件審查、評選決標。
    (五)公開評選一般審查程序為-形式審查、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
          評選、議價。
    (六)議價內容包括「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其他內容」。以「固定價格
          」作為決標價時,雖然不需議價,但仍有議定投標文件中之內
          容之需,其亦屬議價之一部分。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審查程序,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十九、標價偏低之處理-本縣各機關對於開價格標後,若投標廠商所投投
      標文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而標價為最低價,且低於底價百分之八
      十者,得參考下列方式,執行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程
      序:
    (一)廠商標價在「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底價偏高
          之情形,而逕行決標,且該廠商得免繳納差額保證金;如未達
          「綜合標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視為其標價有「顯不合理
          ,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由主辦機關自行依廠
          商報價之情形,並依工程會「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
          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辦理。
    (二)「綜合標價」之產生:
          1.標價超過預算者,先予去除,不列入計算。
          2.平均剩餘之有效價格標之標價。惟如係以「價格文件」列為
            優先審查項目,或廠商資格以招標文件規定之聲明方式替代
            者,得將暫不審查之投標廠商標價列入。
          3.去除超出第二目之平均值百分之一百二十及低於百分之八十
            之標價。
          4.平均依第三目篩檢剩餘之標價。
          5.第四目之標價平均值加上底價後,再平均之。上開所得之值
            ,稱為「綜合標價」。

二十、訂約:
    (一)本縣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契約:
          1.屬機關人員製作者,先由機關人員自行影印、裝訂契約文件
            ,加蓋機關(單位)騎縫章後,交由得標廠商用印及加蓋廠
            商騎縫章,再由機關用印,最後,於簽請用印簽陳上加註「
            本契約由本機關自行製作」字樣。
          2.屬廠商製作者,由得標廠商製作,並依規定用印及加蓋廠商
            騎縫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校對。除得修改之內容外,如與
            招標文件不一致者,應退還廠商修正:
           (1)如有委託技術服務,且工作範圍包括「協助招標、決標」
              者,交付契約及一份招標文件,由受託技術服務廠商核對
              ,核對無誤後,請該廠商於該等契約及招標文件加蓋騎縫
              章,並出具核對無誤之文書。
           (2)如未委託技術服務,或委託之工作範圍未包括「協助招標
              、決標」者,交由機關人員確實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簽
              請用印簽陳上加註「本契約由廠商製作,經核對無誤」字
              樣。
    (二)前款之契約書得參考下列文件編列之:
          1.契約主文。
          2.投標(議、比價)須知。但不包括空白未填之表單。
          3.邀標書、工作或需求說明書。
          4.開標、比、議紀錄表。
          5.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
          6.規格文件。
          7.得標廠商資料。
          8.得標廠商標單。
          9.填妥價格之估價單。
         10.填妥價格之單價分析表。
         11.廠商施工品質管制規定或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
         12.施工規範。
         13.其他必要之文件。
         14.設計圖。
    (三)上揭之設計圖須加蓋設計單位之印章。

二十一、決標後應依規定上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填報決標公告或決標資
        料定期彙送。本縣所屬學校逾十萬元之採購,決標後需於當月月
        底前,上臺北縣教育資源網填報採購月報表。

第五章   履約管理
二十二、申請撥款及付款手續:
      (一)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
            1.本縣所屬學校之工程採購,其經費來源屬學校自有預算者
              ,應按工程進度逕依庫款集中支付程序辦理,預算達查核
              金額十分之一者,工程結案請款完畢,應將所有付款憑單
              影本函知本府教育局備查。
            2.上級補助款未納入預算者及本府教育設施統籌項目預算,
              兩者情形之預算未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決標後逕行
              製據及檢附「臺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
              表」(如附件 5-1)送本府申請撥款;預算達查核金額二
              十分之一者,簽約後應製據並檢附契約書及「臺北縣政府
              所屬各級學校申請撥款資料彙整表」(如附件 5-1)送本
              府申請撥款。
      (二)本縣所屬學校工程採購預算達查核金額二十分之一者,無論
            單位預算或專款補助應於本府教育局核定撥款數額後,提列
            本縣所屬學校自行支用部分工程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五,存
            入「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保管金專戶」(帳號:027038103535
            )。
      (三)廠商申請支付工程估驗計價時,應依契約規定,由廠商定期
            按工程實際進度提出估驗計價申請,送監造單位及主辦工程
            人員查證、抽查後,連同原始憑證,送主(會)計單位核付
            估驗款。
      (四)支付工程估驗款時,應依契約規定扣留保留款。惟廠商得比
            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額度同額之保證金作為
            擔保後,換抵該保留款。保留款俟工程驗收合格完成結算、
            並繳結保固保證金及必要之扣罰款後付清。

二十三、本縣各機關辦理機關要求之設計變更或設計單位設計疏失之契約
        變更(以下簡稱契約變更)時,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先以會議、會勘或其它方式,用書面確認變更原則(得參考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會勘(會議)紀錄(範例)詳如附件 5-2
            ),內容包括:
            1.原採購標的(設計)之內容。
            2.引發變更原因。
            3.變更(設計)內容概述。
            4.變更(設計)之範圍。
            5.變更所需經費概估。
            6.如需其他單位配合者,相關單位配合事項。
            7.載明本變更原則應經機關通知後,始得據以辦理。
      (二)本縣各機關應依程序將目前辦理之變更原則,並應針對個別
            變更事由,進行審查,於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簽報核准
            後,通知相關機關、廠商配合辦理變更契約圖說及其它後續
            作業。該簽報內容得參考「工程變更事件變更原則簽辦簽陳
            範例」(附件 5-5)簽辦之。
      (三)前款之審查內容,機關得參考下列資料,依個案特性修改使
            用:
            1.「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審查項目總表」(附件 5-3)。
            2.「機關通知契約變更個別變更事由審查項目表」(附件 5
              -4)。
      (四)本縣各機關應依第五點規定,就上開程序完成之契約變更圖
            說辦理採購案件招標文件書圖審核,作成紀錄,據以修正預
            算書圖,並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該簽報內容得參
            考「工程完成變更設計簽辦核定簽陳範例」(附件 5-6)簽
            辦之。
      (五)凡有契約變更,必須追加預算,並需本府補助者,不論金額
            多寡,皆應報經本府核准,並敘明機關責任;報本府核准、
            備查時,請依下列所示敘明原因、檢附文件:
            1.變更之情形。
            2.預算來源。
            3.符合「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何項次規定及其理由。
            4.相關責任之情形。
      (六)如需辦理議價者,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事宜。
      (七)監辦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
            定辦理。
      (八)製作契約變更議定書。
      (九)備查部分請依「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核准監辦一覽表」規
            定辦理。
      (十)要求廠商依變更後之契約規定履約。
      (十一)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第六章   驗收
二十四、工程之初驗及驗收
      (一)廠商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
            監造單位及機關時,該機關應即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
            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
            。並填妥「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附件 6-1)。
      (二)本縣各機關辦理初驗、驗收時,除依契約規定外,宜備妥下
            列文件:
            1.「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
            2.材料、設備進口、出廠證明。
            3.材料、設備檢、試驗紀錄。
            4.查驗紀錄。
            5.結算明細表。
            6.竣工圖。
            7.屬設備類者,另附必要之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
              安全檢查報告、敷管、敷線檢驗紀錄表、水(氣)壓試驗
              紀錄表、接地電阻試驗紀錄表、管路沖洗紀錄表、重要設
              備零件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
            8.屬驗收者、初、複驗紀錄影本。
      (三)初驗合格後,本縣所屬二級機關、學校,除綠化、植栽工程
            外,得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廠商履約期計算清單」
            (附件 6-2)、結算明細表、竣工圖、初、複驗紀錄影本等
            裝訂成冊,函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協驗。但各該上級機關為
            本府衛生局、文化局者,得直接請本府派員協驗。
      (四)綠化、植栽工程採購額度達公告金額者,本縣所屬二級機關
            、學校於初驗合格後,應於預定驗收日十日前,檢附規定之
            文件報本府農業局派員協驗。
      (五)上開「採購額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六)本縣各上級機關及本府農業局於下屬機關之協驗要求,應予
            配合。但如屬人力無法調派時,不在此限。上級機關不論是
            否予以協驗,皆應於驗收日二日前,以書面(用傳真方式)
            通知該下屬機關。
      (七)本縣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接獲上級機關或本府農業局前款之
            無法協驗之通知者,符合下列方式之一者,得如期辦理驗收
            ;不符者,宜予延期:
            1.主驗人具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背景者。
            2.採購機關另有協驗人員,且該人員屬工程職系或具有工程
              背景者。
            3.屬委託監造者。
            4.該工程內容簡單者。
            5.其他經本府認定之情形。
      (八)本縣各機關辦理驗收之主驗人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派。但承辦該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採購之主驗人或檢驗人。
      (九)會驗人由使用或接管單位派員擔任。
      (十一)建築工程之驗收項目得參考「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
              要點」及建築工程驗收項目表(附件 6-3)之內容辦理。
      (十二)本府統籌款補助,透列公所預算辦理之學校工程採購案,
              比照本點規定辦理驗收之協驗。

二十五、本縣各機關辦理達查核金額之驗收,應於驗收五日前,備妥下列
        文件報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一)採購履約完成確認表(附件 6-1)。
      (二)採購契約。但前已檢附者,免附。
      (三)竣工圖表。但無竣工圖表者,免附。
      (四)結算明細表。但結算明細表併入結算驗收證明書編送者,免
            附。
      (五)有初驗者,初驗紀錄。
      (六)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十六、上級機關就查核金額採購案件之驗收採書面監辦或不派員監辦者
        ,本縣各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之人員務必實地監辦,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報上級機關:
      (一)驗收紀錄,或審查紀錄。
      (二)結算驗收證明書。但依法令規定免填者,免附。
      (三)其它經上級機關書面要求者。

二十七、財物、勞務採購之初驗及驗收,準用前開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則
二十八、本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除檔案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採購檔案管理:
      (一)全部流程之前置作業、招標、決標、訂約、型錄、送審及核
            定資料、專案執行成果(例:監工日誌、施工圖說、圖畫、
            照片、錄影存證等)、後續檢討或機關內部之簽陳文件等,
            視實際執行結果,予以保存。
      (二)應將前款之文件,以一案一卷方式辦理保存。
      (三)應依時間之先後順序,將文件歸檔。
      (四)建請以採購案號作為檔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