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民眾日漸重
    視居住品質,且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民眾之實際需
    求下,爰本府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
    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情形之下,得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觸犯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