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民眾日漸重
視居住品質,且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並在考量民眾之實際需
求下,爰本府對於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
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情形之下,得採用免予查報認定處理,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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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項目依附表之規定,得免予查
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其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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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
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或因應政策及觸犯其他法令規定者,查報拆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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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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