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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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就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部分機關,進行公共工程執行績效考
核。考核時,分本府部分一級機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二組。
該本府部分一級機關名稱如下:
(一)臺北縣政府工務局。
(二)臺北縣政府水利局。
(三)臺北縣政府農業局。
(四)臺北縣政府教育局。
(五)臺北縣政府環保局。
(六)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七)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八)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
(九)臺北縣政府文化局。
受考核機關之工程執行績效,包括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所執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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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工程執行績效考核幕僚作業,由本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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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工程執行績效考核評審項目共五項,如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執行
績效考核評審標準表,內容及配分如下:
(一)品質執行績效,百分之六十。
(二)進度執行績效,百分之二十。
(三)全民督工執行績效,百分之十五。
(四)當季特殊執行績效,百分之五。
(五)年度特殊執行績效,百分之五。
第五項「年度特殊執行績效」僅年度計算總成績時,納入額外加分。
若年度總成績超過一百分時,以一百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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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各執行一次品質、進
度、全民督工執行績效及當季特殊執行績效之考核作業。至於年
度特殊執行績效,則於次年一月時,再予執行考核。
(二)本府執行考核時,除下列分項由採購處辦理評核給分外,其餘各
分項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全民監督
公共工程網路通報系統及受考核機關遞送本府之文件,進行彙整
統計計算:
1.季報表附件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2.工程督導小組高階人員參與程度。
3.督導紀錄彙整表之完整性。
(三)若各分項計算結果為負分者,則以零分計之。
(四)於每季考核時,若受考核機關當季並無受本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
案件,該「查核成績」配分,則以「-」表示,當季不予考評。
於年度總成績計算時再依本府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案件之季數,取
平均計算之。
(五)於每季考核時,若受考核機關當季並無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
件者,該「全民督工執行績效」配分,則以「-」表示,當季不
予考評。於年度總成績計算時再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通報案件之
季數,取平均計算之。
(六)第(四)及(五)款於全年度皆無受查核(通報)案件者,則機
關之年度成績以該組內其餘機關之平均分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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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種類如下:
(一)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
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
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
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名次:每一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
,如同分數者則併列同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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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按季將工程執行績效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核機關,並於年度結束後
將受考核機關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於縣政會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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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考核機關執行工程績效考核結果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受考核機關執行工程績效之考核結果為各組排序前三名,且評比
等級達甲等以上之受考核機關,由本府頒給獎座。
(二)機關得就考核等第及名次給予獎懲,獎懲標準如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或甲等且為各組前三名者,最高得記
功乙次。
2.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兩次。
3.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
4.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兩次。
5.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乙次。
(三)受考核機關獎懲人數之限制,除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
獎懲外,其人數之限制如下:
1.優等及甲等者,最高獎勵額度得獎勵之人數以 3人為限。
2.丙等及丁等者,得視事實予以相關人員懲處。
其餘之獎懲方式,考量其個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度標準及機關成員之
敘獎平衡性等,核實辦理受考相關人員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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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使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重視工程執行績效,本府各機關於補助
各鄉鎮市公所工程計畫時,皆應依考核結果,按「臺北縣政府對所轄
鄉(鎮、市)公所配合臺北縣施政計畫另予補助原則」調整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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