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審查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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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助於提高本縣建
    築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簡稱公安申報)審查作業效率,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業務承辦人於接獲申報人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之申報書
    時,即採預審制度:
  (一)如經審查結果不符案件,立即通知簽證檢查人或申報人補正,於
        補正後資料再行併同申報書等文件,檢送至本府工務局(以下稱
        工務局)使用管理課(以下稱使用課)辦理審查。
  (二)如所送審之申報書經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應檢附申報書原卷(
        三份),辦理掛號手續。
    前項簽證檢查人或受託送審辦理申報人員經審查確定後,未辦理掛號
    手續者,視為無效之申報書。又於審理案件期間如有爭議時,得現場
    立即反映,並要時得由簽證檢查人到場說明。

三、審查人員由本局使用課輪職組成為之。

四、專業機構檢查人或受託送審辦理申報人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爰
    定得不予以審理:
  (一)未檢附申報書原卷(三份)。
  (二)檢查報告書內資料不全,或填寫不全,且未附註具體說明者。
  (三)未提出符合建築法令及其規定之改善計畫者。
  (四)檢查報告書內檢附簽證不實文件者。
  (五)其他事項者,(重複提改善計畫而未確實改善者)。

五、專業機構、檢查人或受託送審人員,於辦理公安申報前,應出具申報
    人領取檢查報告書之委託書,(格式一word)(格式一 pdf)(範例
    )若未出具委託書或委託書填寫不確實,本局將不予受理審查。

六、除依本要點所定審查規定外,其細部作業注意事項,請參閱「臺北縣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注意事項」規定。

七、本要點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實施,並同時以發文及上網方式公告
    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