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無償使用
、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供道路興建及拓寬工程用地取得之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路線設計之辦理步驟如下:
(一)先行辦理中線測量及基本設計(無中線之道路得免辦)。
(二)決定路線線形、寬度。
(三)訂立道路邊樁。
(四)請地政機關協助辦理假分割。
(五)會同里長及土地所有人現場確認施作地點,並製作會勘紀錄。
(六)若為非都市土地得一併辦理變更編定。
|
三、用地為贈與方式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贈與契約書。
(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測量分割。
(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相關文件列入永久保存。
|
四、用地為以設定地役權或地上權取得者,應完成下列程序:
(一)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契約書。
(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丈量劃定設定範圍。
(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設定永久地役權或地上權登記。因都市計畫變
更、市地重劃或土地徵收等原因,致道路不能達原來設定之目的
者,其權利視為消滅。
|
五、用地提供為無償使用者,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之同意書及敘
明地號、使用面積、使用期限,並列入永久保存。
|
六、為鼓勵及宣揚私人或團體提供土地無償使用、贈與及設定地役權或地
上權,以辦理道路拓寬或興建,改善交通及促進地方繁榮,本府得視
需要,對提供土地作無償使用者予以表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