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違章建築拆除標準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文化瓦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
        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其餘全部拆除,鋼筋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造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二、已將主要構造拆除雖未達到第一點範圍,但確實已達無法使用者,得
    免再執行。

三、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
    除技術及安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如會傷及鄰房與損及合法共同
    壁等,已達無法使用)得予免拆。

四、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拆後重建之違建,除本標準第
    三點之情形外,應全部拆除。

五、騎樓違建(含鐵捲門)應全部拆除,以恢復騎樓原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