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市區道路及鄉道既設人、手孔啟閉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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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纜線功能與兼顧維修作業所需人、手孔啟閉,在不影響交通及
    安全之原則,向區公所申請,期以確保道路交通順暢及人車安全。

二、本管理要點所稱人、手孔指附設於道路範圍內之雨水下水道、污水下
    水道、自來水、電力、電信、瓦斯及有線電視等事業所屬管線之人手
    孔。

三、既設人、手孔啟閉申請作業內容如下:
  (一)啟閉人、手孔應於維修三日前填具通知單(如附件),向區公所
        申請核備後,由申請機構逕行分送轄區警察分局及派出所存查,
        並載明下列事項:
        1.人、手孔類別。
        2.地點(附平面圖)。
        3.維修項目。
        4.維修期限(起迄時間、時段)。
        5.承包廠商。
        6.連絡電話。
        7.簡易交通維持圖說。
  (二)緊急性啟閉維修得以電話或傳真逕向區公所及轄管警察分局派出
        所報備。並於下列時限內,填送通告單:
        1.辦公時間搶修者,三小時內。
        2.辦公時間外搶修者,翌日上午十時前,但遇星期六、日或例假
          日,順延至上班日。
  (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設置安全設施物;施工
        時間應與轄區分局及派出所保持連繫,施工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
        交通指揮。
  (四)啟閉人、手孔期限以三日為限,並應依原報備時間內維修。倘逾
        限得於三日內申報展延,且以一次為限。
  (五)啟閉人、手孔於同一路段以一個間距為限,如須啟閉兩個間距以
        上者,應申報以分期分段逐期作業。
  (六)啟閉人、手孔時間,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對於重要幹道以夜間
        施工為原則,次日六時前恢復通車,維修時間如因應交通維持或
        公共安全維護,須限制施工時,應遵照辦理。

四、各機構啟閉既設人、手孔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從事人、手孔積水抽除,應導入排水側溝及維護道路整潔,並就
        導管做妥安全措施,以確保交通安全。
  (二)辦理人、手孔結構體之修、改建,如涉及道路挖掘,應依道路挖
        掘有關法令規定向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憑許可證施工。
  (三)本作業如未設妥相關安全措施而造成國家賠償法事項,道路主管
        機關得向申請啟畢機構求償。
  (四)本作業之違規事件,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罰處。

五、各區公所對各機構所報人、手啟閉作業,應予以列管,並不定期派員
    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