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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係屬需高度配合現場狀況方能精確
    計畫數量之事項,且明確訂於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
    則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為免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因設計人未能精
    確掌握現況肇致剩餘土石方有所更正,而須備查後再辦理申報,造成
    時程延宕,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內涉及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
    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二、嗣後加註方式如下:
    本局(建照科)於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核准時配合於執照上加註
    本建照案土方數量經設計人簽證計算為約挖方:**立方公尺,填方
    :**立方公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應於申報開工前將其納入施
    工計畫書申請備查。

三、已予加註事項之處理:
    如有變更時,比照前開一方式,不需再向本局(建照科)辦理更正,
    直接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納入施工計畫書,依前項變更程序辦理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