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為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內之違章建築,以維護
    公共安全及建築物逃生避難之暢通,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並檢附施工前後相
    片、圖說憑辦:
  (一)地面層出入口有阻礙或封閉,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以下簡稱本編)第九十條出入口寬度規定之違建者。但遮雨棚
        架等無礙逃生之設施得暫緩拆除。
  (二)屋頂平臺有違反本編第九十九條避難面積之違建者,應拆除部分
        違建使其避難面積達建築面積二分之一。如以走道連接避難平臺
        者,走道有效寬度須大於樓梯寬度。但申請範圍位於地面層、地
        下層、或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可經由該戶室內梯自地面層直
        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三)直通樓梯範圍內有阻礙,違反本編法定樓梯寬度之違建者。但得
        不經由直通樓梯而直接避難逃生者,免檢討此項。
  (四)應歸責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防火間隔(防火巷)增建物。
  (五)阻塞緊急進口之違建者。
  (六)騎樓之違建者。
  (七)陽台違建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使用項目舉例表)
        之B類、I類各組及醫院、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謢機構、
        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育嬰
        中心、幼稚園、托兒所,將陽台內牆拆除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
        等及妨礙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另陽台外緣加裝
        鐵窗等(各類用途),須留設開口寬度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
        點二公尺以上。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

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申請竣工勘驗前,
    由申請人或協調該所有權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或R.C牆或磚牆封
    閉切結不使用,並檢附施工前後相片、圖說憑辦及列入竣工抽查項目
    :
  (一)天井違建。
  (二)夾層違建。
    前項圖說應將違建之判定及位置、尺寸標示、面積計算等於圖上明確
    標示並敘明,並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四、非前二點範圍之違章建築,應由建築師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並
    於申請案核准變更時,將違建位置圖說及相片,隨同執照副本檢送新
    北市違章建築拆除隊逕依本市違建程序辦理。

五、有關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認定,以申請案所在單棟為其認定範圍
    ;第四款至第七款之認定,以申請案該戶為之。

六、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章建築部分,如經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檢舉者,
    列為優先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