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建築基地平均坡度百分之五以上或基地地面因高低差需設置一
‧五公尺以上之擋土牆者,依本規定辦理。
|
二、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之最高點。
|
三、臨接道路第一進之擋土牆設置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
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四、下邊坡擋土牆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土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前項填土淨寬除設置溝渠外,應予綠化處理。
|
五、擋土牆及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不得大於三‧五公尺,每一基地地
面僅得設置一處。
透天住宅且地下室未連通者,得於每棟設置一處車道開口,每處寬度
不得大於二‧五公尺。
|
六、地形特殊依本規定第二、四、五點設置確有困難者,得提送臺北縣加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依審查決議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