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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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遏止新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二次
    施工,加強稽查列管,特訂定本要點。

二、複查作業程序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含平面、立面圖及相片)經使照
        核發單位,會送至主辦機關後編排序號,並於收到使用執照日起
        3~5個月內,派員至現場複查。
  (二)對於特殊需求而申請提前複查者,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主辦機關同
        意後,提前辦理複查。

三、複查違建處理方式:
  (一)不定期巡查:
        1.對於複查時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
          拆除外,於改善完成, 3個月後再派員巡查。
        2.對於複查完成之案件,如接獲檢舉、查報有大量二次施工情事
          ,本府拆除大隊將立即以即報即拆作業要點處置。
  (二)加強巡查:對於申請提前複查完成之案件,將於 6個月至 1年內
        派員複查,如發現二次施工情事,除依法要求恢復原狀或強制拆
        除外,並於改善後每 2個月巡查一次及列管 1年,且該業者不得
        再提出提前複查之申請。

四、復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情事,由主辦機關依現行法令規定辦法執行
    ,其執行成果並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核填報於受考資料內,接受
    內政部抽查。

五、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適時發布新聞,導入政令宣導及社會教育
    。

六、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執行成效,主辦機關得配合內政部年中及年度考
    核定期敘獎外,並得依個案辦理敘獎,以資鼓勵。另執行不力或成效
    不彰者,則依規定予以懲處。

七、提前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一)

八、提前複查申請切結書(如附表二)

九、複查流程圖(如附表三)

十、本機制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