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採購抽檢小組設置及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為因應採購法實施後,及早預防缺失,期能有效提升採購品質而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政風室負責工作推動,並派員擔任相
    關行政業務,小組成員由左列課室秘書室、工務課、民政課、主計室
    、財政課、政風室及建設課主管(或派員)兼之。

三、本小組抽檢之採購案以左列各類為重點:
  (一)本市重大採購案件或加強列管之採購案件。
  (二)上級單位或市長交查之案件。
  (三)得標金額偏低之案件。
  (四)其他經小組認有抽檢必要之案件。

四、抽檢之重點為採購相關書面資料、施作概況、品質查驗,抽檢時間得
    調閱採購合約、圖說及相關簽陳資料,必要時應進行實地勘查、鑽芯
    或其他密度分析檢驗。

五、抽檢之實施,以不定期方式為之,所需配合器材由業務單位協調廠商
    提供,交通工具由本所公務車支援,抽檢結果,移請業務單位參處。

六、本要點奉  市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