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申請閱覽複製列印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供民眾申請閱覽、複製、列印(以下簡稱閱覽)新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建置之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者,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載
    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申請地區、地段、小段、鄰近道
    路(或基地地址)及申請用途等。

三、受理申請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由本府工務局負責審核辦理
    。

四、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當日准駁為原則。但因不可抗力時,得延長
    三日,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當面告之、電話聯絡或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二)准許申請者,應載明列印日期、時間及地點。

五、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簽署同意書
    ,保證遵守規定後,由承辦人員陪同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暫時代管,於
    閱畢後歸還。

六、閱覽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應於本府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為
    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圖說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
  (二)圖說資料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歸還。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圖說資料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攝影。
  (五)不得進入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作業場所或庫房。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
    止,並終止其閱覽行為。
    違反第一項規定,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七、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經電子儲存者,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
    原則。

八、申請人申請複製列印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經核准者,其收費概以
    用紙數合計其金額,收費依照新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查詢系統圖資複
    製列印收費標準辦理。

九、本府環境地質資料庫圖資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資料庫定位為一專業地質資料庫,其各項圖件之內容閱讀與研
        判,宜商請地質技師等相關專業人員協助,並須閱讀環境地質資
        料庫使用說明。
  (二)本資料庫之各項圖件係以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精度製作,引用時應
        考量原始資料來源、現場地形變遷或勘查障礙及調查精度等限制
        ,如開發基地現況確實與資料庫所呈現者不相同時,開發者應透
        過工址地質調查加以舉證及澄清。
  (三)本資料庫各項圖件僅供細部地質調查規劃及政府地質審議之參考
        ,各開發案引用本資料庫之成果,仍不得免除依法應進行之工址
        地質調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