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智慧道路管理中心管線分組人員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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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既有道路挖掘業務管理效能,健
    全公共管線資料庫暨確保道路挖掘施工品質,特設立新北市智慧道路
    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另為敦促管線機關(構)落實道路挖
    掘自主管理,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責成管線機關(構)派員
    進駐本中心執行道路挖掘監控、協商及追蹤回報等作業,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中心組長由本府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科主管兼任,該科數人擔任組
    員,並依其管線類別設各分組,由下列管線機關(構)指(推)派人
    員進駐:
    (一)電力分組: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台灣電
          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區營業處指派。
    (二)電信分組: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及中華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推派。
    (三)自來水分組: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區管理處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指派
          。
    (四)天然氣分組:由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欣芝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欣
          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欣隆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及欣桃天然
          氣股份有限公司推派。
    (五)有線電視分組:由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家和有線電視
          股份有限公司、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
          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店民主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數位天空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推派。
    (六)固網分組: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光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推派
          。
    (七)雨污水分組:由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指派。
    (八)交通分組: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指派。
    未在前項管線分組之管線機關(構)應於施工時配合派員進駐。
    第一項進駐人數,本局得視業務需要推動、緊急或重大事件責成管線
    機關(構)增派人力。

三、進駐本中心管線分組人員主要工作如下:
    (一)確認所屬管線分組之每日施工案件進場及完工回報狀態。
    (二)施工案件APP打卡進退場及自主查驗追蹤確認。
    (三)施工現場異常狀況(管障、挖損狀況等)回報確認。
    (四)配合即時施工狀況進行協商討論。
    (五)針對管障或淺埋管線圖資進行確認及協商作業。
    (六)相關施工通報及聯繫群組之統一聯繫窗口。
    (七)協辦所屬管線分組申請道路挖掘施工前各項施工介面協調聯繫
          事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各管線機關(構)除依第二點指(推)派人員進駐本中心,另應設置
    職務代理人,並以二名以上為原則。

五、各管線機關(構)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經派駐本中心,應受本局教育訓
    練。

六、各管線分組人員平日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進駐,平日夜間晚上
    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及非上班日機動進駐,緊急狀況或經本局要求應
    全天候二十四小時進駐。

七、進駐本中心應接受輪值主管指揮及差勤管理,並按進駐時間辦理簽到
    及簽退。
    管線機關(構)當日施工案件如有逾時報備情形者,該管線分組人員
    應待現場施工人員傳送收工通報並確認後始得辦理簽退。

八、本局得視運作需要,彈性調整第六點作業時段之時間區隔。
    本局得視緊急或重大事件責成管線分組人員於指定日期或時段進駐。

九、本局得依任務需要,責成輪值主管指揮進駐成員組成相關作業部門,
    提升執行效率。

十、各管線機關(構)進駐人員如無法配合執行本中心工作事項,經本局
    通知應配合汰換或增派人力。

十一、各管線機關(構)進駐本中心之用人費用,由所屬管線機關(構)
      負擔。

十二、新成立之管線機關(構)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