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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挖
    掘施工之監造品質及自主管理,以提升本市道路施工品質,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受考評人員,指經本局或本局認可、委託機關(構)之道
    路挖掘相關訓練合格,並取得證照之管線機構施工監造人員(以下簡
    稱監造人員)及施工廠商現場施工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現場管理
    人員)。

四、受考評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向本局提
    出申請增分記點:
    (一)積極聯繫所屬機構參與新北市智慧道路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道
          管中心)或本市各路權機關挖掘整合及施工現場品管作業,卓
          有績效,足堪表率。
    (二)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均依規定進行各項通報,且施工
          過程全程攝影。
    (三)任一月份經抽查之施工案件,遇有管線障礙均即時通報,認真
          積極,足堪表率。
    (四)挖損管線立即通報管線所屬管線機構妥善處理,或協調相關事
          項主動積極、恪盡職責。
    (五)緊急事件處理得宜,順利圓滿。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績效良好之具體事蹟。
    前項申請內容,經查證屬實者,得予以增分記點一點至三點。

五、受考評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得扣分記點一點至三點
    ,並得按次重複扣分記點直至改善完成:
    (一)現場管理人員無故擅離施工現場。
    (二)未配戴本局或經本局認可之機關(構)核發之合格證照、冒用
          他人證照或配戴與核發內容不符之證照。
    (三)施工過程未全程攝影並即時傳送至道管中心。
    (四)未依規定方式進行各項通報。
    (五)未依道路挖掘許可證核准之事項擅自施工。
    (六)監造人員或現場管理人員於同一時間管理施工案件數,逾訓練
          課程所規定件數,經勸導改善無效。
    (七)挖損管線未立即通報所屬管線機構,致未妥善處理並逕行回填
          ,情節重大者。
    (八)違反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之情事,經裁罰確定,且屬
          可歸責於受考評人員。
    (九)其他有違反新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準則或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辦理道路挖掘審查、使用、修復、管理及保證原則之情
          事。

六、本局應將考評結果以書面通知受考評人員及其所屬管線機關(構)。

七、受考評人員每人每年度於本局及本局認可之機關(構)增、扣分記點
    相抵,累計扣分記點達十點以上者,經本局核發之合格證照得由本局
    廢止,屬本局認可之機關(構)核發之合格證照得由本局通知該機關
    (構)廢止之,並自廢止翌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參加受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