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物之使用安全,訂定本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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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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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之建築
物辦理室內裝修、變更使用時,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
物。
前項所稱之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二間以上廁所、浴
室或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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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或樓地板墊高部分,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
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
外,並應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
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
加之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一)。(
四)住宅類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
定。
(五)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或擴大居室範圍使用。
(六)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增設
套房(廁所、浴室)者,應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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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
臺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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