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成員九至十二人,成員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科
    (室)主管擔任,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投票過半數同意行
    之。會議主席不參與投票,但決議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票決定。

六、小組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職權或請求人之請求,通知請求人、利害關係人
    或有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專家或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依前點規定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專家或學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