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特設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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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案件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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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成員九至十二人,成員由副局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各科
(室)主管擔任,並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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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得視國家賠償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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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決議以全體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投票過半數同意行
之。會議主席不參與投票,但決議票數相等時,由主席投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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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組成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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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職權或請求人之請求,通知請求人、利害關係人
或有關單位列席陳述意見,並得視案件需要邀請法律專家或學者列席
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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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依前點規定應邀列席提供意見之專家或學
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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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秘書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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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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