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大眾捷
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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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建築物,指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與捷運營運有關
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但捷運路軌、隧道、橋梁、土地開發等,不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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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興建前,應由捷運主
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
捷運主管機關檢具清晰、可辨識之工程圖說或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書圖
文件,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前項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污水下水道設備,於施作前應由捷運主管
機關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污水下水道設備圖說等相關文件,分送
本府消防局及水利局審查核可並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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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築物於興建完竣後,應由捷運主管機關檢具審查核可之清晰、可辨
識竣工圖(基地位置圖、配置圖、平、立、剖面圖等),或其他經本
府指定之書圖文件,送本府工務局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
。
前項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應於施作完成時,應由捷運主管機關檢具消
防安全設備竣工圖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申辦竣工查驗,作為公
共安全檢查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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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營運中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或污水下水道設備有變更時,應送本府
消防局或水利局審查核可。建築物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營運中勞工安全衛生或環境保護有變更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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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物之使用管理,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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