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轄內人手孔閥箱等路面構造物設施降埋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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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
    內人(手)孔、閥箱等路面構造物設施之降埋作業,以提升道路平整
    及行人通行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為本府
    養護工程處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線機關(構):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
        排水、污水、輸油、輸氣、交通控制設施、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
        備、有線電視等需要利用管道或管線之機關(構)。
  (二)人(手)孔、閥箱等路面構造物設施(以下簡稱設施):指人(
        手)孔、閥箱及其他設置於道路鋪面且外露於道路範圍內管線機
        關(構)有維修啟閉必要之設施。
  (三)降埋作業:指設施以工程方式隱蔽於道路鋪面下層,使道路鋪面
        平整。

四、管理機關於進行道路銑鋪改善作業前,應擬定改善作業計畫,並與必
    須或已附設於該路段範圍內之管線機關(構)聯繫,由其提供相關設
    施圖資,以確認設施位置及數量,協議降埋作業期限,並簽訂協議書
    ,納入改善作業計畫;各管線機關(構)附設於改善作業計畫範圍內
    之設施,必須配合本道路銑鋪改善作業計畫辦理。

五、管線機關(構)因內部作業期程不及、或未於協議訂定辦理期限內完
    成,或其他經管理機關同意之理由,無法配合辦理降埋作業者,管理
    機關得代為辦理,其費用由管線機關(構)負擔。

六、管理機關代為辦理前點設施降埋作業,管線機關(構)應配合以下各
    項規定:
  (一)降埋工法均依管理機關年度道路改善工程開口契約規定辦理,管
        線機關(構)不得異議。
  (二)管理機關辦理降埋作業時,管線機關(構)須指派人員到場確認
        設施現況、設施位置及協助作業過程中辦理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