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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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執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
    簡稱本要點)規定,以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
    政與技術分立,落實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制度,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規定之簽證項目,其範圍包括第一次核發之建造執照、雜項執
    照及其變更設計事項。

三、簽證案件之抽查,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簽證案件抽查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四、簽證案件經抽查發現申請文件、圖說缺失、遺漏,或建築設計經確認
    有不符新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附表
    一)規定,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應對設計建築師記點一次,並彙報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但限期內補正後仍符合規
    定者,不在此限。
    簽證案件於施工中或領得使用執照後,經本府工務局發現簽證項目有
    不符規定者,仍依本原則規定記點。

五、簽證案件經抽查發現建築結構有不符新北市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及圖
    說抽查項目表(附表二)項目之規定,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應對結構
    專業簽證技師記點一次,並彙報本府工務局。但限期內補正後仍符合
    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簽證案件經抽查發現地基調查有不符新北市建造執照地基調查報告抽
    查項目表(附表三)項目之規定,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應對地基調查
    專業簽證技師記點一次,並彙報本府工務局。但限期內補正後仍符合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七、依前三點規定所為記點處理方式如下:
  (一)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三點者,該設計建築師及當年度核准之建造
        執照均須提送抽查會議審查。
  (二)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達五點者,該設計建築師之當年度設計案件,
        須親自至本府工務局參與審查作業後,始准核照。
  (三)於二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者,將該設計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移
        送新北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於二年內累計記點達十點者,將該案專業簽證技師依技師法規定
        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記點期間由抽查結果日起回溯計算,累計記點結果,由本府工務
    局函知相關公會,並公布於本府工務局網站。

八、簽證案件經抽查結果,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如涉及建築法第二十六
    條、建築師法第四十六條及技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及其他重大過失案件
    ,經本府工務局認為必要者,除記點外,應逕行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