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有線廣播電視相關之文化及公共建
設,特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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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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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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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撥付
之金額。
二、基金之孳息。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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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之研究發展。
二、有線廣播電視業務之觀摩、考察及訓練。
三、有線廣播電視教育宣導與獎勵事宜。
四、聘僱工作人員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相關業務。
五、建置公益服務網路。
六、辦理社區文化推廣相關活動。
七、管理本基金之必要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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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設新北市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監
督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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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本局主管一人。
三、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
員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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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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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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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因業務需要,應於市庫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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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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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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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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