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99年度補助民間團體拍攝影片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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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的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縣影視產業之發展,鼓勵優
    良民間團體到本縣拍攝取景並製作影片,藉由影視作品行銷臺北縣影
    視景點,促進臺北縣影視能見度,並達成城市行銷之效益,臺北縣政
    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補助對象
一、申請資格:經主管機關立案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其他非營利、非
    政治性組織。
二、影片類型:紀錄片、劇情片。
三、影片規格:
  (一)紀錄片之長度不得少於三十分鐘,應以 DVCAM電子數位規格之同
        等級或更高級規格拍攝及製作,並以非線性剪輯製作。
  (二)劇情片之長度不得少於七十五分鐘,三十五釐米電影片規格或電
        影規格數位檔案輸出,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三)若於或補助前已拍攝之部分檔案影片中有非數位規格,或雖係數
        位但非 DVCAM之同等級以上者,僅能佔全片長三分之一以內。
四、影片內容:影片內容須包含本縣足以辨識之場景或明確說明於北縣拍
    攝之相關內容,對於行銷本縣具正面效益且劇情內容須與本縣具關聯
    性者。

參、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
    以上受理時間必要時得調整之。

肆、補助金額
一、99年度本實施計畫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整,預計補助
    一部影片,補助額度由評審小組決議之,以不超過申請案製作企畫書
    所載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前揭補助之金額由本處召開評審小組審查決議之,並得視個案性質與
    民間團體提列補助之項目逐案逐項審核補助金額。

伍、補助申請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實施計畫之補助:
  (一)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二)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者。
  (三)依本實施計畫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四)影片內容顯然未能達成行銷本縣之效益者。

陸、申請補助應備文件
    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十份(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
    件:
一、製作企畫書十份。
  (一)影片片名、類型、級別、預估片長、製片立意、製作規格、預定
        本縣拍攝地點、預估拍攝製作期程。
  (二)影片製作團隊(含製片人、導演、編劇、主要演員等)。
  (三)製作成本預算明細表。
  (四)檢附以下證明文件(請盡量提供,以增加製作企劃案說服力)
        1.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
        2.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改編劇本之授權
          文件影本。
        3.製作團隊成員同意參與影片製作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者同意文
    件影本。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
    件。
三、影片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書。
四、過去實績說明。
五、對臺北縣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含內容及經費概算表
    )。

柒、回饋計畫應包括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縣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 DVD以上規格)影片,
    供本縣作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提供三分鐘影片片段予本處無償使用作為宣傳臺北縣影視委員會之公
    益使用。若用於其他公益宣傳使用,須取得受補助者同意。
三、同意本處得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最
    高以三次為限。
四、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
    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處定之。
五、提供本影片 DVD出版品一份,以作為臺北縣影視委員會推廣之非營利
    用途。

捌、申請文件格式及遞送、補正、退還方式
一、申請文件請以A4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印刷,一式十份,左側裝訂成冊
    ,以本申請書為封面,並將申請書封面裝訂於首頁,於申請收件截止
    日前(以郵戳為憑)寄至臺北縣政府新聞處新聞行政科,並於封面註
    明申請影視拍攝補助。地址:22001 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 161號
    6 樓新聞處新聞行政科收。
二、申請書、製作企畫書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處通知
    日起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處不受理其申請。
三、本處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予退
    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請於申請時即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
    本處寄還。

玖、資格審查與評審
一、由本處遴聘「臺北縣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與專家
    學者,以本處代表擔任主席,組成五至七人評審小組召開評審小組審
    查決議。
二、本處受理申請後,申請補助者應配合資格審查及評審二個階段程序:
  (一)資格審查:申請書、製作企畫書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
        全者,本處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處不
        受理其申請。
  (二)評審:通過資格審查程序者,須提出簡報說明製作企劃案執行方
        式、進度之規劃等,以供評審小組評審。
三、影視補助申請個案之准駁、獲補助金額之核定,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評
    審小組委員出席,出席評審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審
    查決議。審查決議,應經本處核定之。
四、製作企畫書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如欲變更,應以書面述明
    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申請變更。如屬重大變更,應經原
    評審小組之審查同意,並經本處核定。獲選補助之申請者不同意前項
    條款時,應以書面通知本處放棄獲選資格。
五、評審小組於評審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受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六、本處得視申請案件情形從缺或酌增候補名額一名。

拾、履約保證金及簽約
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接獲本處核定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處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金額為獲補助金總額百分之五,履
    約保證金於完成補助影片辦理結案後,無息退還受補助者。未依規定
    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處不受理其受補助受領資格。
二、受補助者應於履約保證金繳納完畢後一個月內與本處簽訂合約書。合
    約書由本處另訂之。
三、本處得視申請案件實際情形依執行進度分期或於結案後一次撥付補助
    款。

拾壹、影片製作完成期限
      受補助者應於與本處簽訂合約書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影片製作並安
      排播映期程。無法於期限內攝製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
      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處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
      為限。

拾貳、影片製作完成之結案審核
一、受補助者應於製作期限內提交送審帶 DVD一份(須含字幕)、本縣景
    點拍攝幕後花絮 DVD一份(至少十五分鐘,須辨識或以旁白內容對話
    等各種方式標名於臺北縣境內點位)、本縣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本
    處申請結案審核。
二、本處由評審小組進行審核,並作成建議,由本處核定之。未通過結案
    審核之影片,本處得要求限期修改再送審核。
三、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本處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
    補助結案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本處補助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
    影本)及相關文件,向本處辦理結案事宜。逾期未繳交前述資料且未
    事先獲本處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補助款,本處將撤銷補助資格,受
    補助者應立即返還已受領之補助款。
四、受補助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十年以上,以備本處及審計機關查核
    。

拾參、補助之撤銷、廢止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撤銷補助,逕行
    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
  (一)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或與本處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三)影片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委員會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者。
二、影片未公開映演及發行或未執行回饋計畫者,本處不退還履約保證金
    。
三、受補助者經本處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拾肆、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一、本實施計畫所需補助經費,由本處循預算程序編列辦理。補助預算如
    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處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實施
    計畫時,本處得停止辦理。申請人或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處賠償或補
    償。
二、本實施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處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