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符合比例、公平、明確原則,訂定裁罰基準如下:
  (一)一天數則,分別論處。
  (二)第一則處以新臺幣五萬元,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裁罰,每
        增加一則加罰新臺幣一萬元,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