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為符合比例、公平、明確原則,訂定裁罰基準如下: (一)一天數則,分別論處。 (二)第一則處以新臺幣五萬元,同日第二則以上採累進方式裁罰,每 增加一則加罰新臺幣一萬元,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