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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事件,設新北市政
    府處理平面媒體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事件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得減輕或免除罰鍰事項之
          審議。
    (二)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減輕罰鍰比例事項之審議
          。
    (三)發布新聞及公開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平面媒體事項之審
          議。
    (四)其他與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有關事項之審議。

三、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違反次數裁罰
    。
    前項違反次數之計算,係以同一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之行為,經作成裁罰處分,自該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再
    次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遭裁罰處分次數之累計。
    經合法送達之裁罰處分始計入前項次數。

四、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按違反則數裁罰
    ,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內容不同者,分別論處。
    (二)內容相同者,採累進方式論處。
    前項則數,新聞紙按日核處;雜誌按期核處。

五、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第二點規定之附表裁罰外,有關不
    罰、免罰及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平面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散布、傳送、刊登
    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警察局查獲者,應於接
    獲本府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停止刊載。
    前項情形,平面媒體如依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提出文件證明
    已善盡防止任何人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本條
    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經本府邀集兒童及少年
    福利團體與專家學者代表審議同意後,得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九、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新聞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