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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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新北市立高級中學高中部
、職業學校及附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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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具有原住民身分法所定之原住民身分,且就
讀前條學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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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每學期以領取一次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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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於原住民學生註冊前,書面告知本辦法所定助學金申請之相關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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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應於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核發並附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
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前項申請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檢具名冊及收據
,送新北市政府核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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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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