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新北市立高級中學高中部
 、職業學校及附設進修學校。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學生,指具有原住民身分法所定之原住民身分,且就
 讀前條學校者。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每學期以領取一次
 為限。

 學校應於原住民學生註冊前,書面告知本辦法所定助學金申請之相關事
 項。

 原住民學生應於註冊時,檢具三個月內核發並附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
 本、族籍證明或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助學金補助。
 前項申請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檢具名冊及收據
 ,送新北市政府核撥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