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之展覽參觀服務,其門票 收費如附表一。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本館審查核准者,其應繳納之使用費及保證金如附 表二。 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或由本館協辦之活動,經 本館核定,得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以外之學校、公益團體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經本館核定,得收取半 數之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