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
路外公共停車場,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特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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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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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交
通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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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四、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五、違規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六、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七、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
入。
八、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十、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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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規劃及興建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支出。
二、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管理及改良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維護管理費支出。
四、獎助民間機構興建及營運路外公共停車場部分支出。
五、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業務費用支出。
六、取締違規停車之費用支出。
七、公有停車場租金、稅費、保險及賠償費支出。
八、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人員人事費支出。
九、改善道路、交通及停車設施支出。
十、停車場經營管理事項之投資。
十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
十二、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十三、私有土地提供道路使用並設有路邊收費停車場者,其用地取得之
支出。
十四、其他經本府核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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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市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得存入其他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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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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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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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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