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發
給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證書時,應依下列規定
收費:
一、營業登記發給之證書,新臺幣一千元。
二、變更登記發給之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補發或換發證書,新臺幣二百元。

第三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申請發給證書者,免收前條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營業場所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
三、營業場所位於經政府公告之災害地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情形。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