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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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發
給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證書時,應依下列規定
收費:
一、營業登記發給之證書,新臺幣一千元。
二、變更登記發給之證書,新臺幣五百元。
三、補發或換發證書,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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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申請發給證書者,免收前條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
二、營業場所地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整編。
三、營業場所位於經政府公告之災害地區。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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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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