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實執行公文處理效能與品質
,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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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文處理時效管制原則:隨到隨辦、辦結歸檔,以承辦人自我管理為
主,研考人員稽催管制為輔,並落實全程管制、全案管制、全面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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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承辦人於請假、公差時,應於公文管理系統設定職務代理人,俾利
系統產出正確之公文處理成績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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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日收文、發文與歸檔公文時間:
(一)收文:登記桌每日上午九時、十一時、下午四時收文計三次,除
公務信件外,均應依文書處理程序辦理收文、登錄、取號,並依
公文性質分別登錄一般公文、人民申請案、人民陳情案或法院來
文。
(二)發文:登記桌於每日上午十時及下午三時發文計二次。但有緊急
公文時,應隨時辦理發文。
(三)歸檔:登記桌於每日下午五時完成存查案件歸檔作業,並製作歸
檔案件清單,依檔案作業相關規定按月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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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文分文:
(一)承辦人應每日於公文管理系統簽收文,如有非屬職掌或權責之公
文者,應立即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改分。
(二)確實執行紙本與電子文平行作業,完成行政流程,俾利日後查詢
公文正確流程。
(三)應落實職務代理機制並於公文管理系統內建立職務代理,俾利於
公文流程發生爭議時釐清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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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文改分:
(一)內部公文改分時,應於簽收後二小時內確認並完成改分;如需改
分至其他外機關應於簽收後四小時內完成。
(二)內部公文需改分時,應填寫改分表(格式如附件一)並簽註意見
,第一次改分由科(室)主管核定,第二次改分由局長授權人員
核定,並於公文管理系統退件處理;如為改分外機關應陳局長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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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文時效作業:
(一)一般公文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科(室)主管核定
後修改。
(二)承辦人應掌握公文性質及辦理時效,分別以公文夾分辨緩急案件
陳送;白色:普通件、藍色:速件、紅色:最速件、黃色:機密
件。
(三)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為六日;速件處理期限為三日;最速件
處理期限為一日。但公文定有處理時間之限期案件,其辦理時程
至限期日期止。會辦案件處理時限為三個工作日,若需變更期限
或延長期限者,應連繫會文機關並獲同意後修改處理期限。
(四)一般公文先簽後稿者,承辦人應主動掌握並追蹤;限期案件如未
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即以逾期案件統計。
(五)公文處理時限之末日為假日者,以該日之次一工作日為期限之末
日;處理時效含假日之案件處理期間,如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星期六、星期日除外)時,其期間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六)重大計畫辦理時間需達一個月以上者,得填具專案管制案件申請
單及預定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附件三),其時效依簽奉核准
之預定完成時間管制。
(七)開會、會勘通知單於指定開會(會勘)日前至少三個日曆天為公
文處理期限。
(八)會議紀錄應於開會日次日創稿、取號,並於三個工作日內陳核發
文。
(九)違反下列規定且經研考人員催辦三次以上仍未改善者,依情節輕
重議處:
1.無故未將判發之公文稿送發文,逾二日致公文處理逾期。
2.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展延者。
3.應辦案件以存查未辦即結案或先存查後再以創號發文者。
4.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經收發人員登記而未送經收發人員登記
者。
5.創稿應於文書編輯公文製作系統完成後至公文管理系統取號而
未依規定作業於事後補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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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辦時效:
(一)機關與機關間之會辦時限以一般公文速件:三個工作日管制。
(二)各科(室)間之會辦時限: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
通件:四小時。
(三)會辦各機關公文如逾期三個工作日尚未會畢退還,案件之承辦人
應填具會簽稿案件稽催單(格式如附件四)主動持續查催外並告
知科(室)主管。
(四)各科(室)間會辦公文,請各承辦人掌握時效,逾時以口頭稽催
,必要時再填報簽稿案件稽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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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彙併辦文之規定:
(一)彙集各機關資料之文書視為彙辦案件,彙辦案件自最後一件收文
之次日起算至發文日止,餘彙辦公文以存查公文計算。
(二)上述彙集資料外之公文,其前後往返且性質相同之文書為併辦案
件,併辦案件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至發文日止,餘併辦公文均以
存查公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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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文作業:
(一)待發之公文承辦人應檢查附件是否齊全,文與封是否相符後整齊
送收發人員辦理登錄。
(二)收發人員應依電子交換規定檢核公文附件,依受文清單檢核電子
交換及郵寄文與封是否相符後,辦理發文監印及再封固遞送。
(三)各機關經電子公文數位認證者為適合電子交換之機關,應以電子
公文交換行之,如對方逾三日仍未於電子交換系統內確認,則應
即時補以紙本文遞送,並於紙本文右上角蓋已電子交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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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文書簡化:
(一)本局各科(室)間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便簽行之,或
將原文影印乙份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二)本局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本局內
部網路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三)接到之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
不必行文答復。
(四)屬本局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利用本局內部網路,以登載或
以電子郵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郵遞方式者,須確認相關收受
人員必能獲知該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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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文催辦:
(一)承辦人員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或存查之日止,應
負各流程查催之責。
(二)收發(研考)人員應協助管制及催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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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文展期:
(一)公文展期應填報公文展期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五),並以二次
為限。
(二)展期申請表應併同公文陳核,日後應附於文案卷歸檔,並影印
一份送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三)第一次展期日數由科(室)主管核准,其日數不得超過原預定
結案日期之一倍。
(四)第二次展期日數依案件實際需要辦理天數提出申請,由局長授
權人員核准。但展期日期累積超過三十日以上者,應由局長核
准辦理展期。
(五)專案管制案件應由局長核准方可辦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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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文檢核:
(一)分層檢核各層人員職責:
1.承辦人之職責及應自行檢查事項:
(1)每日應進入公文管理系統,檢查有無逾期公文(含受會公
文),確實掌握文書處理時效,限期內辦結。
(2)對於經辦之公文,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公文全
程各階段查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情事,應向科(室)
主管或研考單位(人員)反映處理。
(3)會辦公文逾期未回覆者,應即向科(室)主管報告並進入
公文管理系統填寫會簽稿案件稽催單,函送受會機關催辦
,並副知受會機關研考單位(人員),請受會機關限期回
覆。
(4)如案情複雜不能如期辦結之公文,應於屆滿處理時限前敘
明理由,依展期規定辦理展期。
(5)對於具有時效性之案件應親自持會並複製(影印)同時送
會。
(6)公文應先送收發人員登錄後再行簽辦,不得自行收受,亦
不得利用存查銷號或再以創稿發文方式辦理,或利用行文
會稿銷號,應行簽辦而予存查。
2.收發人員之職責:
(1)應正確登錄公文類別、處理時限及經核准展期天數。
(2)公文辦結送歸檔前,應檢視最後決行者如未親筆簽名或核
章者,應退回重簽後再行歸檔。
(3)針對各科(室)公文展延,應彙集各科(室)公文展延單
正(影)本,並按月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3.各級主管人員之職責及督導催辦事項:
(1)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期案件未辦展期者,應督促
承辦人儘速處理並予告誡。
(2)充分掌握查催資料,即時督促每一成員作業時效,於期限
屆滿前督促辦結,以有效預留其他流程的處理時間。
(3)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
代辦公文,避免積壓公文情事。
(4)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科(室
)主管負責處理,職務代理人或其科(室)主管均因差假
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局長或其代理人,負全責作適當處
理。
(5)屬員職務異動時,應清查其所承辦之公文,督促辦結或確
實移交,如疏於督查致有延誤時,應負共同責任。
(6)對涉及二個以上機關的案件,宜與相關機關商訂作業原則
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4.研考人員職責:
(1)研考人員每月應檢討上月公文逾期情形,逾期比率達百分
之十以上或逾期辦理天數達三十日以上者應辦理調卷分析
。並針對逾限三十日以上案件就逾限情形送積壓責任人員
於五日內說明,研考人員於判明積壓責任後,研提改進方
案並簽報局長核辦。
(2)自行創文簽稿陳核及一般公文或送會處理時間逾限而未申
請展期之案件,研考人員得隨時稽催,承辦人應於接獲稽
催之次日答復,並立即簽辦,如仍不辦理又不將延辦理由
答復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應簽報局長議處,並限期清
理追蹤至結案為止。
(3)每星期一依公文管理系統調閱逾期未辦結案件製作逾期未
辦結案件清單(格式如附件六)及針對限辦日期將屆尚未
辦結之公文製作事前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七)分送各科(
室)主管要求所屬儘速辦結。
(4)每日應進入公文管理系統,檢查各科(室)有無逾期公文
(含受會公文),並製作逾期未結案清單呈報局長及各科
(室)主管,請各科(室)主管要求所屬儘速辦理。
(5)應隨時至登記桌實施公文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
研考人員得提陳局長核可後,退請原業務主辦科(室)重
辦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二)檢核項目:
1.承辦人:
(1)是否有無故積壓公文之情形。
(2)是否有違反分層負責規定之情形。
(3)是否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之情形。
(4)是否有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之情
形。
(5)是否有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書面催辦二次以上仍未辦理
之情形。
(6)是否有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之情形。
(7)是否有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收發人員登記
之情形。
(8)對來文非屬其承辦案件,是否依規定於時限內辦理分文。
(9)是否依規定辦理展期。
(10)是否對會辦逾期未回覆公文依規定向科(室)主管報告,
並應進入公文管理系統填寫會簽稿案件稽催單,函送受會
機關催辦,並副知受會機關研考單位(人員),請受會機
關限期回覆。
(11)是否有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
主管核准擅改紀錄之情形。
(12)有無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2.各級主管人員:
(1)是否有明知屬員有重大逾期案件,未能積極督促辦理致有
重大逾限情事之情形。
(2)是否有對於屬員簽擬應辦而存查之重大案件予以批准,且
未持續督促辦理致延誤公務之情形。
(3)是否有對於屬員處理公文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發
生嚴重逾限情事之情形。
(4)是否有對於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夠儘速核閱或督促
,以致於發生重大違誤逾期之情形。
(5)有無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3.收發人員或登記桌人員:
(1)是否於公文管理系統正確登錄公文類別與處理時限。
(2)公文存查或發文是否符合規定。
(3)是否有對公文登記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
紀錄之情形。
(4)有無針對各科(室)公文展延申請,彙集各科(室)公文
展延單正(影)本,並按月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5)有無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4.研考人員:
(1)有無每月檢討上月公文逾期情形,對逾期比率達百分之十
以上或逾期辦理天數達三十日以上者辦理調卷分析。並針
對逾限三十日以上案件就逾限情形送積壓責任人員要求承
辦人於五日內說明,並判明積壓責任後,研提改進方案並
簽報局長核辦。
(2)有無針對自行創文簽稿陳核及一般公文或送會處理時間逾
限而未申請展期之案件隨時稽催。承辦人不辦理又不將延
辦理由答復者,是否有簽報局長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結
案為止。
(3)有無每星期一依公文管理系統調閱未辦結案件製作逾期未
辦結案件清單及針對限辦日期將屆尚未辦結之公文製作事
前檢查表分送各單位主管要求所屬儘速辦結。
(4)有無每日進入公文管理系統,檢查各科(室)有無逾期公
文(含受會公文),並製作單位逾期未結案清單呈報局長
及各科(室)主管,請各科(室)主管要求所屬儘速辦理
。
(5)有無隨時至登記桌實施公文抽查,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
提陳局長核可後,退請原業務主辦科(室)重辦外,並按
情節輕重簽處。
(6)有無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三)檢核時機:
1.平時稽催:
(1)研考人員每日利用公文管理系統至登記桌列印逾期未結案
清單,分送各科(室)主管要求儘速辦理。
(2)每星期一依公文管理系統調閱逾期未辦結案件製作逾期未
辦結案件清單及針對限辦日期將屆尚未辦結之公文製作事
前檢查表,分送各科(室)主管要求所屬儘速辦結。
2.定期檢核:
(1)每月針對各科(室)進行公文處理績效評核並辦理獎懲。
(2)每季對各科(室)進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及抽查輔導,檢
核實施計畫另訂,並依實施計畫辦理獎懲。
3.每月公文處理績效表成績計算方式:
(1)每月依公文管理系統產製列印公文處理成績月報表,分別
統計應辦公文、已辦結公文、待辦公文三類,依其創稿、
發文、存查與辦文之平均天數分析比較完成公文處理績效
表。
(2)創簽、稿分數:每件分數為五分。
(3)發文分數:依來文(紙本或電子公文)辦理發文,每件分
數三分。
(4)結案分數:經發文結案者基本分數為一分,如未發文即為
存查者基本分數為零點五分。
(5)績效統計:創稿分數加發文分數加結案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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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獎懲:
(一)獎勵
研考人員每月將公文處理績效表彙整完成成績評比陳送局長核
閱,該月公文處理績效成績優異達八十五分以上之科(室),
於該月局務會議中表揚。每季對各科(室)進行公文處理成效
檢核,連續二季公文處理成效檢核表評比達八十五分以上之科
(室),請該科(室)提報獎勵名單,各記嘉獎二次。
(二)懲處
1.研考人員每月將公文處理績效表彙整完成成績評比陳送局長
核閱,該月公文處理績效成績未達七十分者,於該月局務會
議中口頭告誡。每季對各科(室)進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連續兩季公文處理成效檢核表評比未達七十分之科(室),
除要求該科(室)提出專案檢討報告外,並得依照實際情形
就相關科(室)主管及承辦人員,由檢核小組專案簽報議處
。
2.重大過失
各科(室)有以下過失者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懲處:
(1)承辦人部分:
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
違反分層負責規定。
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
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
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書面催辦二次以上仍未辦理。
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存查再以創號發文。
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收發人員登記。
對來文非屬其承辦案件,未按規定於時限內辦理分文,
致生重大疏失者。
未按規定辦理展期,致生重大疏失。
對會辦逾期未回覆公文未依規定向科(室)主管報告並
進入公文管理系統填寫會簽稿案件稽催單,函送受會機
關催辦,並副知受會機關研考單位(人員),請受會機
關限期回覆,致生重大疏失。
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登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
准擅改紀錄,致生重大疏失。
(2)各科(室)主管部分:
明知屬員有重大逾期案件,未能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
逾限情事之情形。
對於屬員簽擬應辦而存查之重大案件予以批准,且未持
續督促辦理致延誤公務者。
對於屬員處理公文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發生嚴
重逾限情事。
對於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夠儘速核閱或督促,以
致於發生重大違誤逾期之情形。
(3)收發及研考人員若有未盡職責致生重大疏失者,依情節輕
重比照承辦人懲處。
3.逾期公文經調卷分析,承辦人無正當理由者,依新北市政府
公文逾限懲處標準表及新北市政府受會公文逾限懲處標準表
(如附表一、附表二)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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