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發布新聞及接受採訪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協調
    聯繫功能,適時說明本局政策及立場,並使本局發布新聞及接受採訪
    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新聞發言人由副局長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發布新聞及接受採訪
    事宜。

三、本局如須對外說明重大訊息、突發事件及一般性活動等事項,應報請
    局長核定,由副局長對外發言。

四、本局人員對於處理之案件,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外,未
    奉核可前均不得對外透露;接獲新聞媒體詢問相關議題時,應主動陳
    報副局長,未奉核示前不得擅自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五、本局人員執行新聞業務事項,績效卓著,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第十二點至
    第十五點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