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協調
聯繫功能,適時說明本局政策及立場,並使本局發布新聞及接受採訪
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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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新聞發言人由副局長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發布新聞及接受採訪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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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如須對外說明重大訊息、突發事件及一般性活動等事項,應報請
局長核定,由副局長對外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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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人員對於處理之案件,除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外,未
奉核可前均不得對外透露;接獲新聞媒體詢問相關議題時,應主動陳
報副局長,未奉核示前不得擅自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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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人員執行新聞業務事項,績效卓著,或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者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第十二點至
第十五點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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