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推行電話服務禮貌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法制局(以簡稱本局)為培養良好服務態度,提升電話服
    務品質,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人員接聽電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聽到電話鈴響,應迅速接聽,首先清晰報明本局機關名稱,及告
        知所屬單位與姓名,並致您好、早安、午安等問候語。
  (二)為便於進一步洽談,應先確認對方單位、姓名並即說有何指教或
        有機會為您服務嗎等語,以瞭解其電話來意。
  (三)電話交談中語調應謙和、熱誠,切勿因個人情緒,影響溫馨氣氛
        。
  (四)全神注意對方的談話,必要時,筆錄其談話內容,並覆述一遍,
        求其正確。
  (五)代為呼叫尋人時,應迅速呼叫,如對方所指名之同仁不在時,應
        說明原因並請其留下電話號碼及姓名,以便轉達。
  (六)如係對方撥錯電話時,應溫和相告,不可出言侮辱。
  (七)對於查詢案件是否辦竣之電話,承辦人員應給予詳實圓滿的答覆
        ,如有應辦竣而未辦竣者應查明原因據實告知對方,並以對不起
        、抱歉、我們會馬上改進等語表歉意。
  (八)民眾或其它單位人員電話詢問相關法令或疑問時,應切實依據對
        方所詢事項給予正確及肯定答覆,如仍有疑問者,可轉請主管接
        聽處理。
  (九)來詢事項非承辦業務時,若承辦人不在(如暫時離開座位、公出
        、請假等),應洽詢其他人員後,做簡單答覆,並請其留下電話
        號碼,俾進一步處理。
  (十)結束通話時,應說謝謝、再見、不客氣等禮貌用語,並讓來電者
        先掛電話。
    本局人員撥電話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先確定對方電話號碼後才開始撥號,撥錯電話時,應禮貌地表示
        歉意如對不起我撥錯了等語。
  (二)電話接通後,應先報自己單位、姓名,然後呼叫對方的單位與姓
        名,並致問候語,問候語簡要即可,講話內容要把握重點,作扼
        要說明,語句力求明確。
  (三)確定對方回答內容,必要時,應筆錄以免忘記。
  (四)結語應客氣,勿忘記說謝謝您、拜託、不要客氣或打擾了等語。
  (五)通話結束,應俟對方掛斷後再行放回話筒。
    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接話時,如須耽誤較長時間,應說請稍候等禮貌語,或請對方先
        留電話號碼再回電。
  (二)暫停接話重回線上時,應說讓您久等了。
  (三)轉接電話時,應告知將轉接電話之分機號碼及承辦人姓名,並說
        幫您轉接,請稍候等禮貌用語。

三、本局每星期不定期自行辦理測試至少二次,由資深員工組成測試小組
    負責測試員工推行電話禮貌情形(紀錄如附件),並詳細紀錄陳報局
    長。
    各科(室)主管應隨時提醒或糾正屬員接聽電話欠禮貌部分,使之養
    成習慣。

四、測試人員及受測試成績優良人員得視情節,由人事單位陳請局長酌予
    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