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縣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防治性
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性別
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
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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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包括: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謂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
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
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
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
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
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適用前項第一款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一項
第二款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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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於本局員工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局員工,
非因執行職務,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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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二點第一款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
局人事單位(人員)提起;其他發生於本局場域之性騷擾事件,
受害人得向本局提出申訴。
(二)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涉及性騷擾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
號碼、服務機關或就學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法定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
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欲撤回申訴者,應由申訴人以
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局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
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另涉及職場
性騷擾案件之申覆程序已完成者亦同。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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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
簡稱委員會):
(一)委員會成員五人,組成如下:
1.局長。
2.主任秘書。
3.行政救濟一科一人。
4.行政救濟二科一人。
5.局長指定一人。
(二)前款委員會人數,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調查小組任期為三年
,均為無給職,因故出缺,由原單位指派合適人選繼任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三)委員會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局長未能出席會議時
,由其指定成員之一人為主席。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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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迴避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
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
1.有前款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三)前款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局調查單位提出,並應為適
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四)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
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五)調查人員有第一款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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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查單位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的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與
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辨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
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
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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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局審查不受理時,應於
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臺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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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定性騷擾事件,如非本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
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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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查時程:
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由召集人指派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
報告,提調查單位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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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調查結果通知及救濟途徑:
(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對調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十日
內向本局提出申覆,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有關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單位對性騷擾事件調查
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
及臺北縣政府社會局,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
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申訴人如不服調查單位之調查結果,
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臺
北縣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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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
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
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
擾或報復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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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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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
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
將給予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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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29603456轉4802
傳 真: 2969-2944
電子信箱:ad4192@ms.tpc.gov.tw
本局各科(室)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
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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