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新莊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本所及附屬機構涉及國家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小組(以下簡稱為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
    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所及附屬機構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超額賠償事件之核議(辦)事項。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幹事一人,由市長遴派熟諳法令人員
    兼任,並由委員中指派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五、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本所行政室辦理。

六、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

七、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所行政室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小組開會得邀請具有專門智識經驗之專家及有關地方法院、檢察處
    派員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一般公文得用本小組名義行之,重要文件以本所名義
    之。

十、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要點經提市務會議討論通過送請市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