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為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新北市消費
者保護自治條例事件(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
減少爭議,以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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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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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違規次數之計算,係指同一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或本自治
條例發生日(含)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相同條款遭裁罰之次數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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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別具體案件之裁處,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受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如有情節輕微或嚴重情
形者,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並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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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機關就所管行業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規行為,如就
附表一項次一或另定裁罰基準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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