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獎勵消費者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志工(以下簡稱消保志工),以促進消保志工之服務
績效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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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保志工:指實習志工及正式志工。
(二)實習志工:指由本府新召募並經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後,在本中
心服務臺實習之消保志工。
(三)正式志工:指實習志工於本中心服務臺實習滿四十小時,並經消
費者保護官考核及格,可參與本中心服務臺輪值之消保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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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滿二十歲具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法令及
案例有興趣且具服務熱忱者,得申請為消保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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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保志工之召募時程,配合本府社會局辦理統一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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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保志工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實習志工應依志願服務法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各十二小時。
(二)正式志工於完成第一年之訓練後,每年仍須接受二十小時教育訓
練。
(三)本中心得依法令或政策需要,隨時對消保志工進行專業教育訓練
。
消保志工通過基礎訓練、特殊訓練及實習期滿者,發給志工服務證及
服務紀錄冊。
教育訓練之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未滿五十
分鐘者,不計入教育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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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保志工服務時段,分為上班日上午時段及下午時段,並由本中心分
別排定消保志工輪值:
(一)上午時段: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二)下午時段: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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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消保志工服務內容如下:
(一)引導、轉介或接待洽公民眾。
(二)協助一九五0消保諮詢專線服務及人力支援服務。
(三)協助民眾填寫消費爭議申訴書等相關表件。
(四)提供民眾有關消保之宣導資料及資訊。
(五)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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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保志工因故於輪值當日無法到勤,應於三日前告知本中心人員,辦
妥請假程序,並自行或委由本中心人員另覓代班志工。若因不可抗力
之緊急情事,未能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人員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須
立即告知,已便安排代班事宜。
消保志工因特定事由,致六個月以下無法參與本中心輪值者,得由本
中心另覓代理人代班,並於該事由消滅後,恢復原輪值順序。
消保志工因特定事由,超過六個月無法參與本中心輪值者,得申請保
留資格至原因消滅為止,俟原因消滅後,由本中心視實際狀況調整其
排班順序。
消保志工因故無法參加第五點所定之教育訓練時,最晚應於前一日告
知本中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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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消保志工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二)輪值服務前,應先簽到,並詳閱工作指派。
(三)輪值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工服務證。
(四)輪值服務時,應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輪值服務時,不得抽煙、喝酒、嚼檳榔或有粗魯之言詞及動作。
(六)輪值服務時,遇有衝突或突發事件時,應即通知消費者保護官或
本府法制局之科(室)主管以上人員處理。
(七)應接受本中心之工作指示及監督。
(八)輪值服務時,不得使用申訴電話從事私務。
(九)不得向消費爭議案件之申訴人收取任何利益;亦不得自行或私自
與被申訴之企業經營者聯繫、談判、協商或向其收取任何費用、
贈品或利益。
(十)不得對消費爭議案件作成判斷或決定。
(十一)不得承辦或執行消保協商事務。
(十二)不得將消費爭議案件或檢舉案件轉知(告)不相關人士。
(十三)不得將案件轉介執業律師。
(十四)其他依志工倫理守則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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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令消保志工離隊:
(一)經排定輪值服務時間,累積三次未請假缺席輪值。
(二)連續二年參加教育訓練時數均未達二十小時。
(三)服務態度不良或品質不佳,經本中心函文告知仍未改善服務情形
,且拒絕參加再行教育。
(四)因身體因素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
(五)違反前點規定,經本中心評估不適任。
已離隊之消保志工,應即繳回志工服務證。如有未繳回之情形,由消
費者保護官通知繳回,並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再加入消保志工。
已離隊之消保志工,重新申請加入消保志工者,應由實習志工逐步晉
升為正式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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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保志工為無給職,除於實習期間不發給交通費外,得依志願服務
法規定,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本中心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實
施要點規定,為消保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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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中心消保志工置隊長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由消保志工以
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
前項隊長選舉,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達半年以上,由本中心召開臨時會議
選舉新隊長。
(二)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未滿半年,由本中心另行指派消保志
工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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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消保志工隊長職責如下:
(一)受本中心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二)負責消保志工管理與協調,並維持消保志工正常運作。
(三)對內召集並主持消保志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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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中心消保志工應每年召開消保志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前項所稱必要時,其情形如下:
(一)第十二點第三項第一款所定情形。
(二)三分之一以上消保志工以書面連署請求隊長召集。
前款第二款所定情形,隊長不為召集時,得由本中心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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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中心應依消保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每年辦理評比與表揚作
業,並於尾牙活動中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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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消保志工之表揚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全勤服務獎:當年度於本中心出勤比例百分之百,發給感謝狀
及禮品一份。
(二)熱心服務獎:當年度於本中心代班次數排名第一,發給感謝狀
及禮品一份。
(三)幹部服務獎:當年度擔任消保志工隊長善盡管理之責,發給感
謝狀及紀念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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