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會議室之功能,並達
成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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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單位:勞工局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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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條件
(一)7 樓
1.0736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44位。
2.0737 會議室(機房):可容納人數為16位。
3.0727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8 位。
4.0755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12位。(外勞科專用)
(二)2 樓
1.諮商晤談室 0201-3 :可容納人數約8 位。
2.諮商晤談室 0201-4 ;可容納人數約4 位。(身輔科專用)
3.職評評估室 0201-5 :可容納人數約10位。
4.勞安科大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約10位。(勞安科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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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一)會議室登記作業統一由秘書室辦理。
(二)借用單位請逕至共用目錄查閱「會議室借用登記表」(附件一)
會議室借用狀況,填列「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二)送秘書
室會議室管理員登錄完成借用程序;如以電子檔申請,請先經單
位主管同意後,將申請表E-mail會議室管理員,並副知單位主管
;臨時性會議可事先電知秘書室,申請表後補。
(四)會議室登記借用時間以30日內之會議為原則,先行登記者優先使
用,惟因會議緊急或其他重要因素,得由管理單位另行協調。
(五)已登記使用會議室者,若因故取消會議,需主動知會秘書室取消
登記,俾利其他單位借用;未主動通知秘書室取消者,扣借用科
室每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平均分數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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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須知
(一)會議室使用前借用同仁應檢查會議室狀態是否正常,如事先發現
有損壞異狀,應及時知會秘書室處理,然若為事後損壞或無恢復
原狀,使用科室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總分0.5 分。
(二)會議室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原狀(包含座椅),於離席前檢查空調
及照明設備等是否關閉,並自行將垃圾清理集中於指定地點。
(三)會議室內禁止抽煙及嚼口香糖或檳榔,如有需要用餐,請注意維
護桌面及室內清潔。
(四)使用會議室之借用單位應負維護及保管之責,各項設備如因不當
使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會議時,需於門口置放會議標示牌。
(六)借用單位請依登記時段使用,請勿佔用他人登記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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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室管理事宜:
(一)秘書室每週至少派員抽查1 次會議室,若為借用單位使用不當,
則依本局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要點評比。
(二)各科室應負責每日責任區域(會議室)環境清潔與維護,如遇借
用單位不當使用,請知會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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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單位務必遵守使用辦法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管理單位得暫停其
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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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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