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揮會議室之功能,並達
    成有效管理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二、管理單位:勞工局秘書室

三、場地條件
  (一)7 樓
        1.0736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44位。
        2.0737  會議室(機房):可容納人數為16位。
        3.0727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8 位。
        4.0755  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為12位。(外勞科專用)
  (二)2 樓
        1.諮商晤談室 0201-3 :可容納人數約8 位。
        2.諮商晤談室 0201-4 ;可容納人數約4 位。(身輔科專用)
        3.職評評估室 0201-5 :可容納人數約10位。
        4.勞安科大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約10位。(勞安科專用)

四、申請方式
  (一)會議室登記作業統一由秘書室辦理。
  (二)借用單位請逕至共用目錄查閱「會議室借用登記表」(附件一)
        會議室借用狀況,填列「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二)送秘書
        室會議室管理員登錄完成借用程序;如以電子檔申請,請先經單
        位主管同意後,將申請表E-mail會議室管理員,並副知單位主管
        ;臨時性會議可事先電知秘書室,申請表後補。
  (四)會議室登記借用時間以30日內之會議為原則,先行登記者優先使
        用,惟因會議緊急或其他重要因素,得由管理單位另行協調。
  (五)已登記使用會議室者,若因故取消會議,需主動知會秘書室取消
        登記,俾利其他單位借用;未主動通知秘書室取消者,扣借用科
        室每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平均分數1 分。

五、使用須知
  (一)會議室使用前借用同仁應檢查會議室狀態是否正常,如事先發現
        有損壞異狀,應及時知會秘書室處理,然若為事後損壞或無恢復
        原狀,使用科室扣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總分0.5 分。
  (二)會議室使用完畢後請回復原狀(包含座椅),於離席前檢查空調
        及照明設備等是否關閉,並自行將垃圾清理集中於指定地點。
  (三)會議室內禁止抽煙及嚼口香糖或檳榔,如有需要用餐,請注意維
        護桌面及室內清潔。
  (四)使用會議室之借用單位應負維護及保管之責,各項設備如因不當
        使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會議時,需於門口置放會議標示牌。
  (六)借用單位請依登記時段使用,請勿佔用他人登記時段。

六、會議室管理事宜:
  (一)秘書室每週至少派員抽查1 次會議室,若為借用單位使用不當,
        則依本局辦公區管理維護評比要點評比。
  (二)各科室應負責每日責任區域(會議室)環境清潔與維護,如遇借
        用單位不當使用,請知會秘書室。

七、借用單位務必遵守使用辦法如有違規情節重大者,管理單位得暫停其
    使用權利。

八、本辦法有未盡事宜,得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