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 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 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勞基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附表所定之違規次數,指本次違規裁罰時回溯前五年內,違反同 條項且未經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僱用勞工人數,指本府實施勞動檢 查時,雇主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三、違反勞基法之事件,除依前點規定之附表裁罰外,有關不罰、免罰及 裁罰之審酌加減及擴張,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