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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污水下水道用戶,應自使用費公告收取之日起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依臺灣省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規定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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