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民眾參與協助監督新北市(以下簡
稱本市)垃圾焚化廠之營運,以維護環境品質,並加強敦親睦鄰工作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著)所訂民眾協助監督焚化廠
營運實施原則之規定,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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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新店、樹林及八里等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焚
化廠),以供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各焚化廠建立便利
民眾協助監督焚化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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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參與協助監督之內容及方式如下:
(一)焚化廠服務範圍之民眾,得向焚化廠申請進入焚化廠參與協助監
督,以了解其操作營運狀況及應公開之相關資訊。
(二)焚化廠每年至少一次舉辦座談會並主動邀請廠區附近相關鄰里居
民代表及環保公益團體參與了解焚化廠操作管理情形,以聽取參
與了解者之改進意見。
(三)經由網際網路至焚化廠網站閱覽焚化廠相關資訊。
(四)向環保署或本局檢舉焚化廠操作營運之違規或污染情事。
(五)其他經環保署或本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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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眾參與協助監督之申請及管理如下:
(一)申請民眾參與協助監督焚化廠者應為焚化廠服務範圍之民眾,其
申請之資格、人數及頻率由各焚化廠規範之。
(二)申請人進入焚化廠參與協助監督,需接受廠內危害告知講習。
(三)民眾參與協助監督應配合事項如下:
1.民眾參與協助焚化廠之監督,應遵循相關法令之規定;若不遵
守或不理性抗爭影響焚化廠正常運作,經勸導仍不改善者,得
拒絕其進廠或要求離廠。
2.民眾進廠協助監督應注意自身安全,並遵守廠方所訂相關安全
作業規範,且應配合廠方陪同人員之安排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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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焚化廠營運陳情報案及處理管道如下:
(一)陳情方式
焚化廠應建立下列陳情報案聯絡管道,並公告周知:
1.本局陳情專線。
2.焚化廠陳情專線。
3.焚化廠網際網路網址。
4.焚化廠電子信箱。
(二)陳情案件之處理
1.接獲民眾反映案件,應即派專人處理,及前往了解,並將處理
結果向本局通報後回覆陳情者。
2.若遇可能發生民眾抗爭之陳情案件,應依緊急處理標準程序辦
理,並記錄留存。
3.涉有公害糾紛抗爭之陳情案件,應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予以有效迅速妥處。
4.本局定期追蹤及管制陳情案件處理情形,並彙整案件處理結果
定期陳報環保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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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焚化廠於所屬網站公布下列營運資訊,並定期更新資料,以供各界查
詢:
(一)焚化操作營運資料:
1.興建基本資料:設計處理量(公頓/日)、焚化爐爐數、設計
熱值、設計發電量等資料。
2.焚化操作資料:垃圾進廠量(公噸/月)、焚化量(公噸/月
)、焚化率(%)、餘裕量(公頓/月)、飛灰量(公噸/月
)、底渣量(公噸/月)、發電量(千度)、售電率(%)、
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情形等資料。
(二)廢棄物及灰渣進出廠管理情形:
1.廢棄物進廠之管制規定、檢查作業方式及執行情形。
2.灰渣進出廠之管制規定、檢查作業方式及執行情形。
3.許可進廠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者名單、違規紀錄與處理情形。
4.家戶垃圾、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運業者及灰渣進出廠時間規定。
(三)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抽)測及監測資料:
1.定期檢測項目:包括氮氣化物、粒狀污染物、氯化氫、鉛及其
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檢測資料報告應包括
檢測單位、檢測期程及檢測報告簽署人。
2.連續自動監測項目:包括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氧氣
、排放流率。
3.戴奧辛排放檢(抽)測資料:包括預防及管制之流程與相關設
備說明、檢測值、檢(抽)測單位、檢測期程及檢測報告簽署
人。
(四)灰渣流向及檢(抽)測資料:包括灰渣及其處理後衍生物最終處
置地點、重金屬毒性特性溶出試驗檢(抽)測結果、檢(抽)測
單位、檢(抽)測行程及檢(抽)測報告簽署人。
(五)相關許可證照文件有效期限及其許可內容。
(六)定期實施廠區勞安衛生檢查之情形。
(七)查核評鑑改善情形、緊急事故處理情形。
(八)其他經各焚化廠視情況需要自行增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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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焚化廠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公開閱覽室,陳列下述書面資料,其陳列地
點及閱覽方式應於網站上公告周知:
(一)焚化廠週遭環境檢測報告或相關調查研究資料。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及執行情形。
(三)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之燃燒氣體溫度、污染防制用藥量、相關稽
查。
(四)查核評鑑改善情形、緊急事故辦理情形。
(五)興建回饋設施計畫、營運階段回饋金執行情形及相關管理委員會
運作狀況。
(六)其他經各焚化廠視情況需要自行增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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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民眾反映之事項經查證屬實,並因而有效預防或改善焚化廠操作
營運缺失,本局定期予以表揚獎勵。
(二)經民眾反映有重大缺失,經查證屬實之焚化廠應確實改善,並彙
整改善結果陳報本局備查。
(三)參與協助監督之民眾不得從事與焚化廠或垃圾處理之相關業務,
且不得接受焚化廠及其相關業務廠商之饋贈;如有上述情形者,
各焚化廠得拒絕其參與。
(四)各焚化廠得依其特性,因地制宜訂定其他配合措施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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