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務車輛管理調派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二、本局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專用車外,一律由秘書室統一調派。

三、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得敘明理由,申請較長期間派車(派車單如附件一
    )經局長核准後由秘書室調派。

四、屬長期間派車者,應由使用單位指定車輛管理員,確實依事務管理規
    則善盡管理責任;各單位每日依規定上網登記派車情形並應指定專人
    列印公務車使用狀況一覽表(如附件二)送單位主管核章後併同行車
    記錄表(如附件三),於次月十日前送秘書室陳核。

五、為使本局公務車充分利用,各承辦人於登記派車前應詳細評估用車時
    間,各單位長期派用之車輛若於當天未派車,秘書室得於洽詢各單位
    後,另行調派使用;登記派車人應於車輛使用後(當天),確實登記
    實際入場時間及停車位置,秘書室隨時上網監控及不定期抽查使用情
    形。

六、各車輛駕駛人應於每日用車完畢確實於行車記錄表登記行駛里程,並
    經用車人簽章確認後,於次月十日前送秘書室。

七、秘書室車輛管理組應於每半年評估檢討各單位車輛使用情形,調整調
    派各單位用車數。

八、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專案租車,應於交車後將車輛資料送秘書室登入派
    車系統,以便統一控管,未主動納入者,由各業務單位自行負相關責
    任。

九、本局各公務車輛應依配置位置停放,外場、廠之公務車原則停放於各
    外場、廠。

十、政風室、會計室得不定期抽查各單位車輛停放情形,若發現未依規定
    停放或不當使用,即通知秘書室車管組會同現場查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