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購案件驗收辦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局各項採購案件,若合約中已清楚訂定驗收方式、程序等者,依合約規
定辦理,未詳細規定僅做通則性規定者,即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工程、財物案件辦理原則:
  (一)工程採購案件:由業務單位確認完工並初驗完成後,移請秘書室
        (採購)依合約規定辦理正式驗收。
  (二)財物採購案件:由業務單位確認廠商業已依約履約完成並填妥履
        約完成確認表(如附件)後,陳局長核准始移秘書室(採購)辦
        理驗收。
  (三)有下列情形者,由業務單位於驗收簽文中確認後即依其規定辦理
        書面驗收。
        1.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
        2.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現場查驗有困難者
          。
        3.小額採購。
        4.分批或部份驗收,其驗收金額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5.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
          書者。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勞務採購案件辦理原則:
  (一)須定期辦理部份驗收或類似僱工、租用機具等驗收時已無法確認
        當時作業情況等案件即由業務單位備妥書面資料(如月報、季報
        、年報、簽單、照片等)並填妥履約完成確認表依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及以下列方式辦理:
        1.查核金額以上:統一集中由秘書室報府監辦,並擇期於本局辦
          理書面驗收。
        2.查核金額以下: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
          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不再另製作驗收紀錄。
  (二)採書面驗收案件,請業務單位加強平時查驗並做成紀錄,以作為
        書面驗收時之佐證資料。
三、依合約規定有估驗、查驗條款者,請業務單位依規定自行辦理估驗計
    價及查驗(不需監辦),並做成紀錄,以作為正式驗收時佐證資料。
四、正式驗收由業務單位主政簽辦,奉核後移秘書室主政辦理驗收程序。